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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律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2月18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