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律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2月18日送達
原告代表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