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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7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76號 原   告 東昀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芷婷(董事)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如附表所示78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 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 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泳昇交通有限公 司」所有之附表所示車號000-0000、038-2D、TAP-937、TAE -260、TAE-765營業小客車,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高速公 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被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一及第九公路警察大隊(簡稱舉發機關)協助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 共計78件交通違規在案。原告於107年12月13日向被告陳述 意見,被告於107年12月18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76109165號 函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簡稱北區養護工 程分局)協助查明,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108年1月16日以北 業字第1080000461、1080000462、1080000046、1080000464 、1080000463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被告則於108年1月18日以 北市裁申字第1076106800號函回復原告違規屬實依法裁處。 第ZAS593198號等27案,因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 或到案聽候裁決,被告爰於107年9月26日逕行裁決,原告另 因不服ZAS502662號等51案,於108年1月23日委託蕭榮適向 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該51件裁決書均於當日由蕭榮適代為 簽收完成送達,復經原告不服上開78件裁決書裁決,於108 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法定代理人李芷婷向訴外人許朝閔購買泳 昇交通有限公司後,為求權利義務完成一定關係之劃分而改 名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相關目的事業監理機關申請過戶 變更完成即核准在案。然原告完成上開手續後,方陸續收到 前手經營時未依規定繳納ETC通行費產生之罰單。原告向監 理所申請過戶期間均未得知有罰單產生,相關單位亦無法明 確告知,恐有行政疏失,希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公司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變更組織後之公 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二)卷查案內違規通知單係ETC通行費之欠費,經催繳未能於 期限內補繳,爰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處汽車所有 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元罰鍰,並追繳欠費,謹 先陳明。復查原告所有TAE-260號車為0000用戶,行駛國 道高速公路因帳戶餘額不足未能當場扣款,遠通電收股份 有限公司於欠費發生之次月上、下旬掛號寄送該筆欠費之 補繳通知單。查本ETC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投遞地址為:臺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車籍地址),掛 號信件均有人簽收。按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效力之相 關規定(第69條、73條),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 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均自交 付與同居人、受雇或接受郵件人員時發生送達效力。本案 ETC通行費之欠費通知,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送達程序, 原告未能於期限內補繳,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為 避免帳戶餘額不足,原告應至銀行辦理帳戶自動轉儲值( Account Link),帳戶餘額過低時會自動補充儲值(一次 自動補儲值400元),可避免因逾期繳款而受罰;原告若 行駛高速公路後,應自行查詢通行欠費情形並儘速繳納, 此有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8年1月16日、108年3月7日北業 字第1080000461、1080000462、1080000046、1080000464 、1080000463、1080023474號函在卷可稽。又原告指稱此 係前手經營公司之違規一節,查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85年訴字第1681號判決(「按公司之權利能力,始 於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終於解散清算。亦即 公司成立後,其人格權之消滅因解散登記後始告消滅,公 司若實際上負責人變更及公司名稱變更,但所營業務事項 仍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原公司之解散登記而重新設立新公 司時,其原公司之權利能力並未消滅,而僅屬不影響公司 同一性之名稱變更而已,此猶如自然人之變更姓名」), 原告自應依公司法107條第2項規定,承擔前公司之債務。 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處罰鍰300元, 並無違法之情事。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如事實概造欄所示之違規事實,為兩所不爭執,並有舉發 通知單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附表「起訴逾期」欄所示裁決處分(共27件)部分: 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代表人李芷婷係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收受 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23、325頁)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10月2日起,算至 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8年2月 2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惟因本件原告起訴表示不服之其他裁決處分係 以判決駁回,爰以程序較裁定為慎重之判決一併予以駁回 ,故均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關於附表「起訴未逾期」欄所示裁決處分(共51件)部分 : 1.按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 300元罰鍰」。經查,此等51件裁決處分,係車號000-000 0、038-2D、TAE-260、TAE-765營業小客車之高速公路ETC 通行費之欠費,且TDD-3050、038-2D、TAE-260、TAE-765 營業小客車原均係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所有,另車號000-0000號車於107年3月12日 辦理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7日辦 理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7日辦理 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28日辦理報 廢牌照繳銷;又車號0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2月2 -3日、車號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6-12日、車 號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4日-11月5日、車號 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1日-106年11月8日等情 ,均有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本院卷第173-179頁)與舉 發通知單可憑,顯見此等51件違規均是車輛經辦理報廢牌 照繳銷前所發生。再者,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為 「泳昇交通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0日經股東許朝閔轉 讓「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出資額予李芷婷,並由李芷婷擔 任董事,變更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復經臺北市 公共運輸處函復同意備查等情,有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7 年1月19日函、「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19-25頁,故可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與原告東昀交 通有限公司,實具有法人之同一性,只是變更名稱之別, 而此等51件違規事件,均是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 「泳昇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名下未經報廢註銷牌照車輛所 發生之高速公路欠費,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自應承受此 等欠費之繳納債務,應無疑義。復查,此等51件之欠費補 繳通行費通知書,均經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 護工程分局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1月19日送達「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美愛」之情,均有交通部高速公 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附之欠費通知送達證書可憑(本 院卷第233-259頁),可見此等欠費通知係原告申請變更 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函復 同意備查前所為送達「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設址,應有書 面通知補繳之效力。此外,原告代表人李芷婷更於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明載「107年3月27 日本公司購買原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美愛、 地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本院 卷第219頁),實可認定原告方面知悉原名「泳昇交通有 限公司」原來之設址及負責人姓名,原告方面自變更名稱 後,絕對可以至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原來之設址查詢之前公 司欠費與違規通知之信函送達情形,卻捨此不為,逕自判 斷「原告完成上開手續後,方陸續收到前手經營時未依規 定繳納ETC通行費產生之罰單。原告向監理所申請過戶期 間均未得知有罰單產生,相關單位亦無法明確告知,恐有 行政疏失」云云,顯有故意或過失疏於查明應負擔責任之 舉,而不足為有利於己之判斷。綜上,此等高速公路欠費 通知係原告申請變更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臺 北市公共運輸處函復同意備查前所為送達「泳昇交通有限 公司」設址,應有書面通知補繳之效力,原告方面明知更 名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原來之設址,卻未至「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原來設址查詢欠費與違規通知之信函送達情 形,致發生逾期再不繳納而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 定情事,顯然原告方面至少具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此 等51件裁決處分,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分別裁處 300元,並無違法。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表 起訴逾期 ┌─────────────────────────────────────────────────┐ │一、車號 0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57117號│ 本院卷第297頁│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二、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8380號│本院卷第30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3990號│本院卷第30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9047號│本院卷第31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6047號│本院卷第31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三、車號 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80620號│本院卷第29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6372號│本院卷第30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4738號│本院卷第30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3287號│本院卷第30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5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1648號│本院卷第31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6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8996號│本院卷第31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7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6698號│本院卷第31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8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82623號│本院卷第32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四、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3198號│本院卷第26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2358號│本院卷第27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340110號│本院卷第27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0341號│本院卷第27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5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9378號│本院卷第27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6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8399號│本院卷第27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7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7319號│本院卷第28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8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6481號│本院卷第28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9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5727號│本院卷第28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0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4913號│本院卷第28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3161號│本院卷第28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2385號│本院卷第29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1348號│本院卷第29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79907號│本院卷第29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起訴未逾期 ┌─────────────────────────────────────────────────┐ │一、車號 0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DR582425號│本院卷第42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7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CP573173號│本院卷第42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9頁 │ ├──┴─────────────────────┴───────┴──────┴─────────┤ │二、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662號│本院卷第32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29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559號│本院卷第32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1頁 │ ├──┼─────────────────────┼───────┼──────┼─────────┤ │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430號│本院卷第33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3頁 │ ├──┴─────────────────────┴───────┴──────┴─────────┤ │三、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685號│本院卷第33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5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21號│本院卷第33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7頁 │ ├──┼─────────────────────┼───────┼──────┼─────────┤ │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3139號│本院卷第33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9頁 │ ├──┼─────────────────────┼───────┼──────┼─────────┤ │ 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282號│本院卷第33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1頁 │ ├──┼─────────────────────┼───────┼──────┼─────────┤ │ 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605號│本院卷第34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3頁 │ ├──┼─────────────────────┼───────┼──────┼─────────┤ │ 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0007號│本院卷第34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5頁 │ ├──┼─────────────────────┼───────┼──────┼─────────┤ │ 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129號│本院卷第34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7頁 │ ├──┼─────────────────────┼───────┼──────┼─────────┤ │ 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0898號│本院卷第34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9頁 │ ├──┼─────────────────────┼───────┼──────┼─────────┤ │ 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6900號│本院卷第34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1頁 │ ├──┼─────────────────────┼───────┼──────┼─────────┤ │ 1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354號│本院卷第35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3頁 │ ├──┼─────────────────────┼───────┼──────┼─────────┤ │ 1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8584號│本院卷第35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5頁 │ ├──┼─────────────────────┼───────┼──────┼─────────┤ │ 1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595號│本院卷第35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7頁 │ ├──┼─────────────────────┼───────┼──────┼─────────┤ │ 1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10939號│本院卷第35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9頁 │ ├──┼─────────────────────┼───────┼──────┼─────────┤ │ 1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575號│本院卷第35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1頁 │ ├──┴─────────────────────┴───────┴──────┴─────────┤ │四、車號 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791號│本院卷第36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3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642號│本院卷第36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5頁 │ ├──┼─────────────────────┼───────┼──────┼─────────┤ │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488號│本院卷第36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7頁 │ ├──┼─────────────────────┼───────┼──────┼─────────┤ │ 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825號│本院卷第36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9頁 │ ├──┼─────────────────────┼───────┼──────┼─────────┤ │ 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59號│本院卷第36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1頁 │ ├──┼─────────────────────┼───────┼──────┼─────────┤ │ 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913號│本院卷第37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3頁 │ ├──┼─────────────────────┼───────┼──────┼─────────┤ │ 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76號│本院卷第37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5頁 │ ├──┼─────────────────────┼───────┼──────┼─────────┤ │ 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7416號│本院卷第37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7頁 │ ├──┼─────────────────────┼───────┼──────┼─────────┤ │ 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3805號│本院卷第37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9頁 │ ├──┼─────────────────────┼───────┼──────┼─────────┤ │ 1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1572號│本院卷第37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1頁 │ ├──┼─────────────────────┼───────┼──────┼─────────┤ │ 1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8017號│本院卷第38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3頁 │ ├──┼─────────────────────┼───────┼──────┼─────────┤ │ 1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9571號│本院卷第38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5頁 │ ├──┼─────────────────────┼───────┼──────┼─────────┤ │ 1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7057號│本院卷第38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7頁 │ ├──┼─────────────────────┼───────┼──────┼─────────┤ │ 1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9117號│本院卷第38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9頁 │ ├──┼─────────────────────┼───────┼──────┼─────────┤ │ 1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0269號│本院卷第38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1頁 │ ├──┼─────────────────────┼───────┼──────┼─────────┤ │ 1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112號│本院卷第39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3頁 │ ├──┼─────────────────────┼───────┼──────┼─────────┤ │ 1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0783號│本院卷第39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5頁 │ ├──┼─────────────────────┼───────┼──────┼─────────┤ │ 1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10142號│本院卷第39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7頁 │ ├──┼─────────────────────┼───────┼──────┼─────────┤ │ 1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6532號│本院卷第39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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