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76號
原 告 東昀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芷婷(董事)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如附表所示78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
的裁決而提起
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
適用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
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泳昇交通有限公
司」所有之附表所示車號000-0000、038-2D、TAP-937、TAE
-260、TAE-765營業小客車,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高速公
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被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一及第九公路警察大隊(簡稱舉發機關)協助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
共計78件
交通違規在案。原告於107年12月13日向被告陳述
意見,被告於107年12月18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76109165號
函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簡稱北區養護工
程分局)協助查明,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108年1月16日以北
業字第1080000461、1080000462、1080000046、1080000464
、1080000463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被告則於108年1月18日以
北市裁申字第1076106800號函回復原告違規屬實依法裁處。
第ZAS593198號等27案,因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
罰鍰
或到案聽候裁決,被告
爰於107年9月26日逕行裁決,原告另
因不服ZAS502662號等51案,於108年1月23日委託蕭榮適向
被告申請開立
裁決書,該51件裁決書均於當日由蕭榮適代為
簽收完成
送達,復經原告不服
上開78件裁決書裁決,於108
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法定代理人李芷婷向
訴外人許朝閔購買泳
昇交通有限公司後,為求權利義務完成一定關係之劃分而改
名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相關目的事業監理機關申請過戶
變更完成即核准在案。然原告完成上開手續後,方陸續收到
前手經營時未依規定繳納ETC通行費產生之罰單。原告向監
理所申請過戶
期間均未得知有罰單產生,相關單位亦無法明
確告知,恐有行政疏失,希依公路通行費
徵收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原告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公司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變更組織後之公
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二)卷查案內違規通知單係ETC通行費之欠費,經催繳未能於
期限內補繳,爰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處汽車所有
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元罰鍰,並
追繳欠費,謹
先
陳明。復查原告所有TAE-260號車為0000用戶,行駛國
道高速公路因帳戶餘額不足未能當場扣款,遠通電收股份
有限公司於欠費發生之次月上、下旬掛號寄送該筆欠費之
補繳通知單。查本ETC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投遞地址為:臺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車籍地址),掛
號信件均有人簽收。
按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效力之相
關規定(第69條、73條),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
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均自交
付與同居人、受雇或接受郵件人員時發生送達效力。本案
ETC通行費之欠費通知,已依
行政程序法完成送達程序,
原告未能於期限內補繳,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
違誤。為
避免帳戶餘額不足,原告應至銀行辦理帳戶自動轉儲值(
Account Link),帳戶餘額過低時會自動補充儲值(一次
自動補儲值400元),可避免因逾期繳款而受罰;原告若
行駛高速公路後,應自行查詢通行欠費情形並儘速繳納,
此有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8年1月16日、108年3月7日北業
字第1080000461、1080000462、1080000046、1080000464
、1080000463、1080023474號函在卷
可稽。又原告指稱此
係前手經營公司之違規
一節,查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67號解釋(「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85年訴字第1681號判決(「按公司之權利能力,始
於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終於解散清算。亦即
公司成立後,其人格權之消滅因解散登記後始告消滅,公
司若實際上負責人變更及公司名稱變更,但所營業務事項
仍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原公司之解散登記而重新設立新公
司時,其原公司之權利能力並未消滅,而僅屬不影響公司
同一性之名稱變更而已,此
猶如
自然人之變更姓名」),
原告自應依公司法107條第2項規定,承擔前公司之債務。
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處罰鍰300元,
並無違法之情事。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如事實概造欄所示之違規事實,為兩所不爭執,並有舉發
通知單在卷
可憑,
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附表「起訴逾期」欄所示裁決處分(共27件)部分:
按交通裁決事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
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
原告代表人李芷婷係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收受
裁決書,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23、325頁)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10月2日起,算至
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8年2月
2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
可按,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惟因本件原告起訴表示不服之其他裁決處分係
以判決駁回,爰以程序較
裁定為慎重之判決一併
予以駁回
,故均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關於附表「起訴未逾期」欄所示裁決處分(共51件)部分
:
1.按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
300元罰鍰」。經查,此等51件裁決處分,係車號000-000
0、038-2D、TAE-260、TAE-765營業小客車之高速公路ETC
通行費之欠費,且TDD-3050、038-2D、TAE-260、TAE-765
營業小客車原均係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所有,另車號000-0000號車於107年3月12日
辦理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7日辦
理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7日辦理
報廢牌照繳銷、車號000-00號車於106年11月28日辦理報
廢牌照繳銷;又車號0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2月2
-3日、車號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6-12日、車
號0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4日-11月5日、車號
000-00號車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1日-106年11月8日
等情
,均有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本院卷第173-179頁)與舉
發通知單可憑,顯見此等51件違規均是車輛經辦理報廢牌
照繳銷前所發生。再者,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為
「泳昇交通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0日經股東許朝閔轉
讓「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出資額予李芷婷,並由李芷婷擔
任董事,變更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復經臺北市
公共運輸處函復同意備查等情,有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7
年1月19日函、「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
公司
變更登記表、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19-25頁,故可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與原告東昀交
通有限公司,實具有法人之同一性,只是變更名稱之別,
而此等51件違規事件,均是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更名前
「泳昇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名下未經報廢
註銷牌照車輛所
發生之高速公路欠費,原告東昀交通有限公司自應
承受此
等欠費之繳納債務,應無疑義。復查,此等51件之欠費補
繳通行費通知書,均經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
護工程分局自106年12月6日至107年1月19日送達「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美愛」之情,均有交通部高速公
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附之欠費通知送達證書可憑(本
院卷第233-259頁),可見此等欠費通知係原告申請變更
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函復
同意備查前所為送達「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設址,應有書
面通知補繳之效力。此外,原告代表人李芷婷更於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明載「107年3月27
日本公司購買原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美愛、
地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本院
卷第219頁),實可認定原告方面知悉原名「泳昇交通有
限公司」原來之設址及負責人姓名,原告方面自變更名稱
後,絕對可以至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原來之設址查詢之前公
司欠費與違規通知之信函送達情形,卻捨此不為,逕自判
斷「原告完成上開手續後,方陸續收到前手經營時未依規
定繳納ETC通行費產生之罰單。原告向監理所申請過戶期
間均未得知有罰單產生,相關單位亦無法明確告知,恐有
行政疏失」
云云,
顯有故意或過失疏於查明應負擔責任之
舉,而不足為有利於己之判斷。綜上,此等高速公路欠費
通知係原告申請變更名稱為「東昀交通有限公司」、經臺
北市公共運輸處函復同意備查前所為送達「泳昇交通有限
公司」設址,應有書面通知補繳之效力,原告方面明知更
名前「泳昇交通有限公司」原來之設址,卻未至「泳昇交
通有限公司」原來設址查詢欠費與違規通知之信函送達情
形,致發生逾期再不繳納而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
定情事,顯然原告方面至少具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此
等51件裁決處分,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分別裁處
300元,並無違法。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表
起訴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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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號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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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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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57117號│ 本院卷第297頁│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二、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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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8380號│本院卷第30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3990號│本院卷第30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9047號│本院卷第31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6047號│本院卷第31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三、車號 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80620號│本院卷第29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6372號│本院卷第30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4738號│本院卷第30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3287號│本院卷第30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5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71648號│本院卷第31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6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8996號│本院卷第31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7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66698號│本院卷第31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8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482623號│本院卷第32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四、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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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3198號│本院卷第26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2358號│本院卷第27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340110號│本院卷第27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90341號│本院卷第27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5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9378號│本院卷第27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6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8399號│本院卷第27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7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7319號│本院卷第28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8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6481號│本院卷第28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9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5727號│本院卷第28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0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4913號│本院卷第287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1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3161號│本院卷第289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2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2385號│本院卷第291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3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81348號│本院卷第293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 14 │民國107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S579907號│本院卷第295頁 │107年10月1日│本院卷第323、325頁│
└──┴─────────────────────┴───────┴──────┴─────────┘
起訴未逾期
┌─────────────────────────────────────────────────┐
│一、車號 0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
裁罰字第22-ZDR582425號│本院卷第42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7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CP573173號│本院卷第42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9頁 │
├──┴─────────────────────┴───────┴──────┴─────────┤
│二、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662號│本院卷第32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29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559號│本院卷第32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1頁 │
├──┼─────────────────────┼───────┼──────┼─────────┤
│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430號│本院卷第33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3頁 │
├──┴─────────────────────┴───────┴──────┴─────────┤
│三、車號 000-000 │
├──┬─────────────────────┬───────┬──────┬─────────┤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
│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685號│本院卷第33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5頁 │
├──┼─────────────────────┼───────┼──────┼─────────┤
│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21號│本院卷第33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7頁 │
├──┼─────────────────────┼───────┼──────┼─────────┤
│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3139號│本院卷第33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39頁 │
├──┼─────────────────────┼───────┼──────┼─────────┤
│ 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282號│本院卷第33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1頁 │
├──┼─────────────────────┼───────┼──────┼─────────┤
│ 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605號│本院卷第34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3頁 │
├──┼─────────────────────┼───────┼──────┼─────────┤
│ 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0007號│本院卷第34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5頁 │
├──┼─────────────────────┼───────┼──────┼─────────┤
│ 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129號│本院卷第34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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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0898號│本院卷第34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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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6900號│本院卷第34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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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354號│本院卷第35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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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8584號│本院卷第35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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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595號│本院卷第35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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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10939號│本院卷第35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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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21575號│本院卷第35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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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號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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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頁碼 │ 送達日期 │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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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791號│本院卷第36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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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642號│本院卷第36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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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1488號│本院卷第36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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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825號│本院卷第36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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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59號│本院卷第36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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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913號│本院卷第37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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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076號│本院卷第37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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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7416號│本院卷第37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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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3805號│本院卷第37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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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1572號│本院卷第37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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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8017號│本院卷第38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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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9571號│本院卷第38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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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7057號│本院卷第38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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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9117號│本院卷第38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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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0269號│本院卷第38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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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2112號│本院卷第39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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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0783號│本院卷第39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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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10142號│本院卷第39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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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6532號│本院卷第39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4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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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1701號│本院卷第39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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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7749號│本院卷第40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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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93495號│本院卷第40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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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4544號│本院卷第40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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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4996號│本院卷第40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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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486553號│本院卷第40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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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4403號│本院卷第41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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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4865號│本院卷第41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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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4062號│本院卷第415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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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10660號│本院卷第417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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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7815號│本院卷第419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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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5728號│本院卷第421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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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民國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AS508111號│本院卷第423頁 │108年1月23日│ 本院卷第5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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