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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昀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芷婷(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76號行政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