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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停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聲 請停止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停止執行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   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聲   請停止執行狀的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已完整用印之書狀正本與影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