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聲
請
停止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
徵收聲請停止執行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
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聲
請停止執行狀的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已完整用印之書狀
正本與影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