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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停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動物用藥品管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 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 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 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 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 ,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 第3 項規定,以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3日府產業動字第 1076019578號函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造成伊資 金周轉困難,若執行將造成倒閉,聲請准予停止原處分執 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07 年度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107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8 年1 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 ;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8簡字第148號) 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伊公司營業額每個月 約50至60萬元左右等語,又前揭罰鍰業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 期繳納等情,據其自承:「(問:你目前執行金額有分期付 款?)是,執行署幫我們做分期,是108年8月15日開始,要 我每個月去執行署繳1萬元,總共要繳2年。」等語在卷。衡 諸聲請人每月達50萬元營業額,以及卷附107年12月31日資 產負債表所示銀行存款尚有487,48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1 頁),實難認聲請人因分期繳納每月1萬元罰鍰而將發生財 務困難。退步言之,縱認聲請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營 業無以為繼,導致員工生活困頓等情屬實,核均屬財產上之 損失,並非無從以金錢估計其價值,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不 能以金錢賠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自不屬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2項前段所稱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