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動物用藥品管制法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
訴訟而停止。行政
訴訟繫屬中,
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
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職
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
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
,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
第3 項規定,以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3日府產業動字第
1076019578號函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罰鍰,造成伊資
金周轉困難,若執行將造成倒閉,
爰聲請准予停止原處分執
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
前揭主張,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07 年度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107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8 年1 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
;
惟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8簡字第148號)
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伊公司營業額每個月
約50至60萬元左右等語,又前揭罰鍰業經
行政執行署核准分
期繳納
等情,據其
自承:「(問:你目前執行金額有分期付
款?)是,執行署幫我們做分期,是108年8月15日開始,要
我每個月去執行署繳1萬元,總共要繳2年。」等語在卷。
衡
諸聲請人每月達50萬元營業額,以及卷附107年12月31日資
產負債表所示銀行存款尚有487,48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1
頁),實難認聲請人因分期繳納每月1萬元罰鍰而將發生財
務困難。退步言之,縱認聲請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營
業無以為繼,導致員工生活困頓等情屬實,核均屬財產上之
損失,並非無從以金錢估計其價值,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不
能以金錢賠償,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自不屬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2項前段
所稱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