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蘇淑貞
相 對 人 永進泰國際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永昇
上列
當事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
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玖佰
陸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
貳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
營業稅法、貿易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民國108 年第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下合稱
原處分),對相對人處以
罰鍰、稅款及推廣貿易服務費,
系
爭處分並對相對人
送達。又經聲請人以押金抵繳,並扣除推
廣貿易服務費後,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341,962 元。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
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海關緝私條
例第49條之1 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
準用
關稅法第48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1,341,962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
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
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
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
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
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
第2 項亦有明文。再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
捐,其
徵收及
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
規定辦理;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
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
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前段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係
立
法者在
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
別規定,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526 條第2 項有關行政法總論假扣押要件、供擔
保規定之餘地。
三、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輸入貨物,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
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分別
依「㈠、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第44條、緝私案件
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貿易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7 款、稅務違章
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原處分對相對人處以
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內容,原處分並於108 年7 月10日對相對
人送達,後聲請人則就相對人前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押金抵繳
及扣除推廣貿易費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滯欠案件清
冊2 份、原處分、
送達證書各1 份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5至
33、43頁),則聲請人就其依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裁處之罰鍰、追徵之稅款,為防
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對人
所餘罰鍰及稅款1,341,962 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
,依首開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關稅法第48條第
2 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前段規定,
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341,962 元
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
、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附表:
┌──┬─────────┬───────────────────────┬──────┬──────┬─────────┐
│編號│處分書 │處分內容 │押金抵繳 │扣除推廣貿易│目前尚積欠之金額 │
│ │ ├───────────┬───────────┤(新臺幣) │費(新臺幣)│(新臺幣) │
│ │ │關稅(新臺幣) │營業稅(新臺幣) │ │ │ │
├──┼─────────┼───────────┼───────────┼──────┼──────┼─────────┤
│1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罰鍰316,656 元,並追徵│罰鍰20,582元,並
追繳所│192,632元 │211元 │337,238元 │
│ │108 年第00000000號│所漏關稅158,328 元及推│漏營業稅34,304元 │ │ │ │
│ │ │廣貿易服務費211 元 │ │ │ │ │
├──┼─────────┼───────────┼───────────┼──────┼──────┼─────────┤
│2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罰鍰315,528 元,並追徵│罰鍰20,509元,並追繳所│191,947元 │210元 │336,037元 │
│ │108 年第00000000號│所漏關稅157,764 元及推│漏營業稅34,183元 │ │ │ │
│ │ │廣貿易費210元 │ │ │ │ │
├──┼─────────┼───────────┼───────────┼──────┼──────┼─────────┤
│3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罰鍰317,510 元,並追徵│罰鍰20,638元,並追繳所│193,152元 │211元 │338,148元 │
│ │108 年第00000000號│所漏關稅158,755 元及推│漏營業稅34,397元 │ │ │ │
│ │ │廣貿易服務費211元 │ │ │ │ │
├──┼─────────┼───────────┼───────────┼──────┼──────┼─────────┤
│4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罰鍰310,366 元,並追徵│罰鍰20,173元,並追繳所│188,806元 │207元 │330,539元 │
│ │108 年第00000000號│所漏關稅155,183 元及推│漏營業稅33,623元 │ │ │ │
│ │ │廣貿易服務費207 元 │ │ │ │ │
├──┴─────────┴───────────┴───────────┼──────┼──────┼─────────┤
│合計 │ │ │1,341,96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