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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救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林正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0000000路00 0000000 0000000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前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 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提本案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因聲請人所提撤銷訴訟已逾法定不 變期間,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有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8 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 案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法律 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