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林正熙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臺北市0000000路00
0000000 00000000 號),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前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
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提本案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因聲請人所提
撤銷訴訟已逾法定
不
變期間,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有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8 號裁定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
案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依
上開法律
規定,其
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