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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祥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