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祥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
退休金條例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