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賀明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
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
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
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