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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賀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   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   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