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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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廖建安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8年5月20日公處字第108026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
按起訴,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8年5月20日公處字第108026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
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
罰鍰為5 萬元,
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
爰依
首揭規
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