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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9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舒睡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建安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8年5月20日公處字第108026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8年5月20日公處字第108026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 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5 萬元, 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首揭規 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