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飛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周育蔚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
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
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
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