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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菸酒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飛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周育蔚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 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 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