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0號
原 告 永達旅誠行銷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伶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
當事人間勞保
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108 年9 月5 日院
臺訴字第1080187669號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願之提起,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
內為之;訴願事件,有提起訴願逾法定
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
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之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訴願法第14條第1 項、第77條第2 款分別有明文。次按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
向
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
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
、第236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以原告未
覈實申報被保險人沈秋儀之投保薪資,於
108 年6 月18日以勞局納字第10801820520 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116 元,原處
分並於同年月20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應
送達處
所之接受郵件人員即國會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等情,有原處
分、被告
送達證書各1 份
可參(見本院卷第33、35頁),則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至108 年7 月20
日屆滿,復因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22日屆
滿。
㈡、
詎原告於108 年8 月13日始向被告提出申請書,請求撤銷原
處分,有申請書上所蓋收文戳章1 份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
),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訴願顯逾法定期間,
訴願機關即
行政院於108 年9 月5 日以原告所提訴願已逾法定
不變期間
,以院臺訴字第1080187669號
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核無
違
誤。原告向本院提起
撤銷訴訟,既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其起
訴自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
訴
洵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