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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張媽媽租屋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奇勳 上列原告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86103470號訴願決定書,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之規定表明正確   當事人被告應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及起訴聲明。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