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媽媽租屋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奇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