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兆陽真空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兆希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
當事人間補充保險費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 年11月17
日衛部爭字第1063405926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
審定書,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
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
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
行政法院提
起
撤銷訴訟。」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
撤銷訴訟,須
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能提起。又同法第236 條
準用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起
訴要件有欠缺,其情形無法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下同)106 年11月17日衛部爭字
第0000000000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見本院卷第45至
51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惟依
上揭說明,提
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此觀諸
前揭衛
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之
教示條款內容即可自明
(見本院卷第51頁)。然原告
迄未提起訴願程序,經本院分
向原告及被告機關查詢
無訛,有本院108 年11月21日公務電
話紀錄二紙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
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原告未踐行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
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不備起訴要件,
於法不合且無法補正,依據
前開規定,
應
予以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