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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3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有線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揭朝華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 因本件罰鍰為6 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