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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蒼宏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徐宗佑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 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 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在案;因就本件訟爭之「氯」、「氯化鈣 」毒理特性存否,又或屬哺乳類動物急毒性、生態急毒性之 特性,容有疑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上揭法律規定 ,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