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蒼宏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徐宗佑
陳政揚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
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32條,並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
嗣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
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在案;因就本件訟爭之「氯」、「氯化鈣
」毒理特性存否,又或屬哺乳類動物急毒性、生態急毒性之
特性,容有疑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
,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