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交字第531號
原 告 超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仲生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9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
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再
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9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