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蓓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金鴻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龔品芳
張素菁
上列
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9月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1589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9416號裁處,及109年5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41957號復核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32條,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藥事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9月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1589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9416號裁處,及109年5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41957號復核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惟本院認就原告違反事實之件數計算方式,
暨其違規
態樣,尚有調查必要,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