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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蓓麗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金鴻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龔品芳
            張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9月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158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9416號裁處,及109年5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41957號復核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藥事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9月4日府訴三字第109610158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9416號裁處,及109年5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41957號復核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院認就原告違反事實之件數計算方式,暨其違規態樣,尚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