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交字第584號
原 告 富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啓發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北市
裁罰字第22-C00000000、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0年11月19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22-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然起訴狀之具狀人漏蓋原告公司大、小章,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乎要件起訴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