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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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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73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超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仲生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交字第73號行政訴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交通裁決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