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五龍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珍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0年5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00172183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
訴訟標的為97,284元,未逾40萬元,
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