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五龍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珍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
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即原告雖設址在臺南市,然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相對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既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