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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五龍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珍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雖設址在臺南市,然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相對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既在本院轄區,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