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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比利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慶僚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陳信瑜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府訴一字第11060805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訴訟標的為30萬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