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河岸留言展演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請原告提出
上開書狀及文件繕本,
俾利本院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