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美珍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
上列
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訴字第1100160477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23日農授漁字第1091215998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漁港法事件,對
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起訴裁判費1,000元,尚欠1,0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