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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漁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美珍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0年1月6日院臺訴字第110016047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23日農授漁字第1091215998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漁港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起訴裁判費1,000元,尚欠1,0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