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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76號
原      告  云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元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被告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原告行政起訴狀誤載被告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