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字第265號
原 告 國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聰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行政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檢附被告111年4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8K7Y7A3號、第48-A09K7U1A9號、第48-A06K728A4號、第48-A06K728A8號、第48-A08K7Y9A0號、第48-A07K7X6A3號及第48-A08K7Z8A7號共7件
裁決書,
惟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新北裁催字第48-A09K7U1A9號裁決書,且訴之聲明記載
撤銷7次處分之其中4次處分,未表明所欲撤銷之4件裁決書字號為何,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請求撤銷之訴訟標的為何,請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