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
當事人間勞保
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11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