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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保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被上 訴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11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