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寶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淮宥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
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
代表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
準用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
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
訴願機關即行政院,
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
爰依
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
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