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寬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被告名稱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經
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
訴願決定書
所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動部」,然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誤載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爰依
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