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乾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經濟部間有關科技事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
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
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
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名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楊伯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