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涵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人 鄒宜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
代表人原為徐國勇,
嗣變更為林右昌,有內政部112年3月2日內授移字第1120910530號函及被告網頁資料
可佐,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敬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