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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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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3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23號
原 告 順境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輝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