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品岦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晏慈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文瑞
上列
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交訴字第1120006875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更正
被告機關名稱及補正起訴狀
暨其
繕本各1份。
理 由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
訴訟標的為9,000元,未逾40萬元,
核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所提出之「訴願書」(宜更正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所載被告機關名稱誤植為交通部(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陳文瑞),均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更正被告機關名稱及補正起訴狀暨其繕本各1份,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