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資恆
訴訟
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被 告 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欽
被 告 曾瑞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示
。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瑞林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1年5
月18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
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
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