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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今慧           樓 被   告 粘黃菖       欣來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簡交簡字第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 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16846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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