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走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文成 新加坡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熒蔡係洋菸酒進口商湘滕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湘滕公司)之負責人,因知悉新加藉之男子被告朱文成 與職司進口貨物查驗估稅之海關官員熟識,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由朱文成冒用 不知情之冠鳴有限公司之進口執照,偽以進口音響零件器材 之名義,自國外進口完稅價格總計新臺幣一百八十一萬二千 二百元之未稅洋煙二百四十箱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再由朱 文成聯絡知情之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進口組業務一課估稅員林 俊明,林俊明於同年月十四日,透過不知情之誼振報關行 職員葉永照,得知當日該批洋煙係由電腦指分予進口組驗貨 課驗貨員巫萬宗負責查驗,遂請託巫萬宗幫忙,讓該批洋煙 順利通關,並允諾事後給予酬謝,致依法令負責稽徵之巫萬 宗於查驗時,明知該批貨品為未稅洋煙,與進口報單所申報 之音響零件器材不符,竟仍於其職掌之電腦報單處理狀況表 上,登載處理情形為「已驗畢」(電腦代號為EF),欲放 行該批走私洋煙。翌日上午,林俊明因風聞有人檢舉, 即迅速通知巫萬宗,而於巫萬宗前往準備重新查驗時,為調 查員會同台北關稅局機動隊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洋煙二百 四十箱。因認被告朱文成涉犯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嫌等語。 二、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 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 查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 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 ,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 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則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 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朱文成所涉犯之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偵查終結起訴後,於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傳喚拘提 不到庭,本院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 程序不能繼續。復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之最重 本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 之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均為十年,再依修 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二十 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 因通緝而停止之二年六月期間,共計十二年六月。惟自公訴 人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開始偵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本 院發布通緝前,扣除公訴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公 訴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繫屬本院之期間後,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既無不行使之 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是本件被告 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算,被告所涉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等罪之追訴權時效迄今已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