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 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弘霖 相對人錢致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06 號詐欺案件,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50分整在 本院刑事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調解委員林學賢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弘霖   相對人 錢致中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肆仟元整,其付   款方式如下:   (1)相對人應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壹拾萬元。   (2)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陸仟      伍佰元整。   (3)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0日起自民國102 年      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伍仟元      整。   (4)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起至103 年12 月      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肆萬壹仟伍佰元      整。   (5)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      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捌萬肆仟元      整。   (6)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0日起至105 年12 月      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柒萬伍仟元整,      至滿額為止。   (7)上開款項,相對人應匯款至聲請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      松興分行、戶名: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內。   (8)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2、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弘霖              相對人:錢致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書記官 陳育君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