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
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弘霖
相對人錢致中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06 號
詐欺案件,提起
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50分整在
本院刑事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調解委員林學賢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弘霖
相對人 錢致中
三、
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肆仟元整,其付
款方式如下:
(1)相對人應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壹拾萬元。
(2)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20日,
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陸仟
伍佰元整。
(3)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0日起自民國102 年
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伍仟元
整。
(4)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0日起至103 年12 月
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肆萬壹仟伍佰元
整。
(5)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
12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捌萬肆仟元
整。
(6)相對人應自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0日起至105 年12 月
20日,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柒萬伍仟元整,
至滿額為止。
(7)上開款項,相對人應匯款至聲請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
松興分行、戶名: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內。
(8)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2、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聲請人:邁可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弘霖
相對人:錢致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書記官 陳育君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