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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28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泰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155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中央空運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劉泰群毀棄損壞案 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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