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倫凱原名許錫山.
選任辯護人 王上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緝字第
43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倫凱連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
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
事實欄第7行至第13行之「...。許倫凱明知...,詐得上開
物品得手。...」應更正為「許倫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不法利益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
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㈠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向各該不知情
之成年店員出示行使其所竊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而
向各該不知情之成年店員施用詐術,均佯裝其為合法持卡人
,並均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銷售存查聯上簽署其原名「許錫
山」之署名,使各該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均因此
陷於錯誤,誤
信許倫凱係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名義人之合法授權者,而分
別將許倫凱所購買之如附表二『盜刷金額』欄所示價值之商
品交付與許倫凱。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三所
示之商店,向各該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出示行使其所竊得之如
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而向各該不知情之成年店員施用詐術
,均佯裝其為合法持卡人,並均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銷售存
查聯上簽署其原名「許錫山」之署名,使各該不知情之成年
店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誤信許倫凱係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名
義人之合法授權者,而分別將如附表三『盜刷金額』欄所示
價值服務之財產上利益提供與許倫凱。㈢於如附表四
所載時
間,持所竊得之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至如
附表四所示地點,操作各該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鍵入
密碼,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均陷於錯誤,誤認其係
有正當權源持卡人意欲以該等信用卡預借現金,而均以該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得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現金」;
起
訴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四內容,應更正為以下附表一至附表四
之內容;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倫凱於本院中之
自白(見本
院100易緝134卷第72頁反面)、
告訴人楊韻陵於本院中之指
述(見本院99易緝84卷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所犯詐欺等罪,非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
三、
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比較
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
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茲就本案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
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修正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是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
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項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被告觸犯之數行為若依新法規定,應予分論併罰,惟依修
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得
從一重處斷,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為有利。
⒊修正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犯罪行為
,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
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即修正前法律論以連續犯。
⒋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7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
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
重而言,修正前之規定僅就最高度加重,自以修正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⒌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
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下逕稱「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較
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
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起訴書雖漏引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同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論
罪法條,惟業經蒞庭檢察官到庭更正補充
上揭法條,且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當庭告知被告有關更正後之
罪名,俾使其得行使訴訟上之
防禦權,依
檢察一體原則,自
應以此為起訴書所引用之法條,
無庸變更法條(見本院100
易緝134卷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被告多次竊盜、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
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
一連續竊盜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連續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各依法
加重其
刑。另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爰
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當途徑
獲取財物,竟利用
告訴人對其之信任,竊取告訴人如附表一
所示之信用卡,並以預借現金、簽帳消費之方式,自特約商
店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商品、如附表三所示價值之服務
,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342,48
7元,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告訴人之權益,所為實屬非
是,惟念其
犯後終能知所悔悟,於本院中坦承
犯行,且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復已償還告訴人至少28萬元,目前仍陸續償
還各情,
業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無訛(見本院99
易緝84卷第61頁反面、第73頁),並有100年12月26日刑事
陳報狀所檢附之載有告訴人簽收字樣之調解筆錄影本1份、
告訴人簽收支票
正本之收據2張(見本院100易緝134號卷第
79頁至第82頁),
堪認被告確有悔意,態度良好,暨其
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
儆。而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係
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
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
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
斯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
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
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折算為新
臺幣,則適用舊法之結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100元至300元即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而將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之標準提高,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認適用新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對被告並非
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
告後述減刑後之刑,
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
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
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
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
本條例減刑」,係指該條例施行前(即96年7月16日)經通
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
,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
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另如係該條例施行後
始行通緝者,不論是否自動歸案,均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同院96年度台
非字第33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第39號提案決議參照)。查被告雖於偵查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2年11月13日發布通緝,然該通緝業
於93年10月18日因被告已在監執行而遭撤銷;復經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95年6月30日發布通緝,然業於96年2月2日緝
獲到案;又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於97年6月17日發布通緝,
俟於99年5月7日緝獲到案;再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於100年9
月9日發布通緝,俟於100年12月20日緝獲到案
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11月13日桃檢清偵生緝字3400號
通
緝書、同署93年10月18日桃檢清偵雲銷字第2871號撤銷通緝
書(見桃檢92偵12776號卷第25頁、桃檢93偵緝742號卷第1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30日北檢大張緝字
第2819號通緝書、臺北市政府警查局萬華分局通緝案件移送
書(見北檢95調偵緝48號卷第57頁、同署96調偵緝43號卷第
1頁)、本院97年6月17日97年北院隆刑安緝字第524號通緝
書、本院99年5月14日99年北院隆刑簡銷字第345號撤銷通緝
書、本院100年9月9日100年北院木刑簡緝字第489號通緝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份存卷
可
考(見本院96易2836號卷第90頁,99易緝字84號卷第20頁、
第130頁,本院100易緝134號卷第1頁),且其犯罪時間均係
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依前揭說明,自合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3張,雖均係被告犯本案所得
及所用之物,然該3張信用卡,均係告訴人申辦所有之情,
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歷歷,自均非被告所有,復
均非
違禁物,自均不得諭知
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刑
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竊取告訴人之信用卡
┌──┬──────────────────┬────────┐
│編號│ 發 卡 銀 行 │ 信用卡卡號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0000000000000000│
│ │銀行)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附表二:詐得財物部分
┌──┬──────┬──────────────┬─────┬───────────┬─────────────┐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 約 商 店 │ 盜刷金額 │因此取得之商品 │持以刷卡消費之信用卡 │
├──┼──────┼──────────────┼─────┼───────────┼─────────────┤
│ 1 │90年3月30日 │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公司 │ 46,629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 │90年4月2日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782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 │90年4月24日 │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公司 │ 46,629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 │90年4月29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55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 │90年4月28日 │富祥電器有限公司 │ 7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 │90年5月25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13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 │90年5月23日 │勝源棉被行 │ 1,8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 │90年6月27日 │船頭食品行 │ 2,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9 │90年8月2日 │百欣食品行 │ 10,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0 │90年8月2日 │百欣食品行 │ 1,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1 │90年8月15日 │小平商行 │ 3,25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2 │90年8月25日 │正揚機車行 │ 3,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3 │90年8月25日 │正揚機車行 │ 2,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4 │90年8月28日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167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5 │90年9月1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分公│ 888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司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6 │90年9月16日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76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7 │90年9月22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80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8 │90年9月24日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584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19 │90年9月25日 │亞洲舞廳 │ 5,25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0 │90年10月7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85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1 │90年10月12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2 │90年11月13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3 │90年11月16日│羅蓓茲服飾行 │ 79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4 │90年11月22日│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5 │90年11月25日│英倫橋暢飲坊 │ 1,92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6 │90年11月25日│夏林PUB │ 1,529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7 │90年11月25日│英倫橋暢飲坊 │ 1,92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8 │90年12月4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1,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29 │90年12月5日 │喜上屋有限公司 │ 1,254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0 │90年12月6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586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1 │90年12月11日│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2 │90年12月19日│壽司芳餐廳 │ 658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3 │90年12月22日│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4 │90年12月31日│大峰批發購物中心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5 │90年12月31日│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6 │91年1月1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7 │91年1月2日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1,492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8 │91年1月6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39 │91年1月7日 │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14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0 │91年1月9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 75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北市○○區○○路○○號)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1 │91年1月9日 │全家眼鏡 │ 1,588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2 │91年1月10日 │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3 │91年1月1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 1,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北市○○區○○路○○號)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4 │91年1月13日 │時來運轉餐廳 │ 8,33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5 │91年1月15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6 │91年1月19日 │碳之屋商行 │ 2,72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7 │91年1月28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8 │91年2月4日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49 │91年2月4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0 │91年2月7日 │中國石油屈尺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1 │91年2月9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804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區○○路○段○○號1樓)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2 │91年2月12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3 │91年2月14日 │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4 │91年2月14日 │壽司芳餐廳 │ 1,436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5 │91年4月13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6 │91年4月23日 │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7 │91年4月26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8 │91年5月4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59 │91年5月5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0 │91年5月6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 296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北市○○區○○路○○號)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1 │91年5月7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2 │91年5月12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3 │91年5月14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4 │91年5月17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5 │91年5月19日 │泰連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6 │91年5月20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6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7 │91年5月20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8 │91年5月22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3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69 │91年5月22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0 │91年5月23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1 │91年5月24日 │協記有限公司 │ 6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2 │91年6月12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3 │91年6月14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413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4 │91年6月18日 │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5 │91年6月19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6 │91年7月5日 │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7 │91年7月6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8 │91年7月8日 │中國石油松山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79 │91年7月8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0 │91年8月2日 │長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1 │91年8月6日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2 │91年8月8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88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3 │91年8月9日 │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4 │91年8月15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5 │91年8月15日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46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6 │91年8月22日 │松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87 │91年8月25日 │中國石油忠孝東路站 │ 2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不詳商品 │ │
├──┴──────┼──────────────┴─────┼───────────┴─────────────┤
│ 合 計 │ 195,159元│ │
└─────────┴────────────────────┴─────────────────────────┘
附表三:詐得服務之財產上利益部分
┌──┬──────┬──────────────┬─────┬───────────┬─────────────┐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 約 商 店 │ 詐欺金額 │ 因 此 取 得 之 服 務 │ 持以刷卡消費之信用卡 │
├──┼──────┼──────────────┼─────┼───────────┼─────────────┤
│ 1 │90年12月4日 │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 │ 57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娛樂服務 │ │
├──┼──────┼──────────────┼─────┼───────────┼─────────────┤
│ 2 │91年1月11日 │統聯車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松山│ 2,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區○○路○段○○○號1樓) │ │示之乘車服務 │ │
├──┼──────┼──────────────┼─────┼───────────┼─────────────┤
│ 3 │91年1月15日 │涵情視廳歌唱行 │ 8,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歡唱娛樂服務 │ │
├──┼──────┼──────────────┼─────┼───────────┼─────────────┤
│ 4 │91年2月4日 │迪廣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 6,945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娛樂服務 │ │
├──┼──────┼──────────────┼─────┼───────────┼─────────────┤
│ 5 │91年2月14日 │涵情視廳歌唱行 │ 6,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歡唱娛樂服務 │ │
├──┼──────┼──────────────┼─────┼───────────┼─────────────┤
│ 6 │90年7月11日 │錢櫃視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4,46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娛樂服務 │ │
├──┼──────┼──────────────┼─────┼───────────┼─────────────┤
│ 7 │90年8月2日 │台北市立忠孝醫院 │ 2,793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醫療服務 │ │
├──┼──────┼──────────────┼─────┼───────────┼─────────────┤
│ 8 │90年8月22日 │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 │ 57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娛樂服務 │ │
├──┼──────┼──────────────┼─────┼───────────┼─────────────┤
│ 9 │90年10月13日│黃帝城理髮廳 │ 2,0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理容服務 │ │
├──┼──────┼──────────────┼─────┼───────────┼─────────────┤
│ 10 │90年11月20日│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 │ 58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住宿服務 │ │
├──┼──────┼──────────────┼─────┼───────────┼─────────────┤
│ 11 │91年1月11日 │統聯車業有限公司 │ 1,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乘車服務 │ │
├──┼──────┼──────────────┼─────┼───────────┼─────────────┤
│ 12 │90年8月18日 │溫莎男子三溫暖有限公司 │ 63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休憩服務 │ │
├──┼──────┼──────────────┼─────┼───────────┼─────────────┤
│ 13 │90年8月23日 │溫莎男子三溫暖有限公司 │ 2,1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休憩服務 │ │
├──┼──────┼──────────────┼─────┼───────────┼─────────────┤
│ 14 │90年9月7日 │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 │ 3,3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住宿服務 │ │
├──┼──────┼──────────────┼─────┼───────────┼─────────────┤
│ 15 │90年9月22日 │HORNG GONG HOTEL │ 1,88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住宿服務 │ │
├──┼──────┼──────────────┼─────┼───────────┼─────────────┤
│ 16 │91年1月11日 │統聯車業有限公司 │ 1,500元│價值如左列盜刷金額欄所│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 │ │示之乘車服務 │ │
├──┴──────┼──────────────┴─────┼───────────┼─────────────┤
│ 合 計 │ 45,328元│ │ │
└─────────┴────────────────────┴───────────┴─────────────┘
附表四:預借現金
┌──┬──────┬────────────────────┬─────┬──────────────┐
│編號│ 刷卡時間 │ 預 借 現 金 之 地 點 │取得之現金│ 持 以 提 領 之 信 用 卡 │
├──┼──────┼────────────────────┼─────┼──────────────┤
│ 1 │90年3月2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 1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員機 │ │ │
├──┼──────┼────────────────────┼─────┼──────────────┤
│ 2 │90年5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 1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員機 │ │ │
├──┼──────┼────────────────────┼─────┼──────────────┤
│ 3 │90年5月10日 │富邦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1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4 │90年5月11日 │寶島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1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5 │90年5月2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 1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員機 │ │ │
├──┼──────┼────────────────────┼─────┼──────────────┤
│ 6 │90年5月26日 │寶島商業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5,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7 │91年4月12日 │寶島商業銀行松南分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4,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8 │91年4月15日 │寶島商業銀行松南分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2,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 │
├──┼──────┼────────────────────┼─────┼──────────────┤
│ 9 │90年7月30日 │於不詳地點之不詳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20,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0 │90年8月3日 │於不詳地點之不詳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5,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1 │91年1月28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2,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2 │91年1月28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3 │91年1月30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4 │91年4月2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5 │91年4月3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16 │91年4月14日 │慶豐銀行於不詳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 2,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 │
├──┴──────┼────────────────────┴─────┼──────────────┤
│ 合 計 │ 10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