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榮盛
蘇孟乾
訴訟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被 告 翠峰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孝洋
被 告 張孝銘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3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榮盛、蘇孟乾
告訴被告翠峰傳播有限公司、張孝
銘等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因被告等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則
依
上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