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玉霞
訴訟
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 告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進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等
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
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訴字第
6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
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其餘被告江東霖部分,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