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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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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玉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   告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進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等 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訴字第 6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 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其餘被告江東霖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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