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玉霞
訴訟
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 告 江東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被告江東霖被
訴背信部分,經本院判決處
有期徒刑十月,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因事證不足,而檢察官認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判決不另為
無罪之
諭知),因事件繁雜(原告於
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
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