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河楷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4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河楷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
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發票
上偽造之「Y.Adachi」署押壹枚
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河楷係亞泰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11樓之2,下稱亞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業務經理,明
知亞泰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向日商丸和陶瓷有限公司(
下稱丸和公司)所購買之陶瓷板材1852片,每片之買受價格
為日幣4百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99年11
月30日某時許,在上址亞泰公司內,偽簽丸和公司負責人「
Y.Adachi(Yukitaka Adachi之簡寫)」名義之署名,假冒
丸和公司之名義,而偽造買受價格為每片日幣10元之發票1
紙後,並於同日委由不知情之美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連
公司)職員陳鴻模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
上揭貨物進口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丸和公司及稅務機關查核關稅之正確性
。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河楷於
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陳鴻模之證述相符,並有進口報單1紙、個案委任書1紙、
進口貨物押款
具結放行申請書1紙、丸和公司99年11月26日
發票2紙、偽造發票1紙、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處分書1紙及海
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
可稽,足徵被
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
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
審酌
被告無前科,其品行、素行狀況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
人所生之危害及
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
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
1紙可憑,僅因一時思慮未週,始誤蹈法網,茲既已知悔悟
,即應
無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且本
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對被
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
所示。發票上偽造之「Y.Adachi」署押1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於99年9月29日,另偽造丸和公司名義
之發票1紙,並持以交由美連公司職員陳鴻模申報進口,此
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因未經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