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八號),
嗣被告於審理中
自白犯行,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永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永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
○○○路三段十號六樓之五漫遊資訊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
十月四日更名為志祥國際有限公司,下仍稱漫遊公司。又
起
訴書就漫遊公司部分均誤載為志祥國際有限公司,此
業據公
訴人於本院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
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登
記之商業負責人;王邦安(業經判決確定)係漫遊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負責漫遊公司之業務事項。
渠等明知漫遊公司與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連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五
十七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
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五十七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七十萬四千六百十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被告陳永吟於本院一○○年二月二
十四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一號
卷第三十八頁反面
參照),核與
共同被告王安邦之自白相符
(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卷第二十五頁反面參照
),並有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
號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新光銀行江子翠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漫遊公司之歷次公司變
更登記表、漫遊公司涉嫌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表各一份在
卷
可證(偵卷一第五頁至第二十頁、第二六頁至第四五頁、
第五六頁至第八二頁,偵卷二第七十頁至第九十頁參照),
是由上開
補強證據,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
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二條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該條文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
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
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至於所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
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係指與
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
易刑處分在內。換言之,倘
所處之
主刑,有
諭知易科罰金或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
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
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
。茲就本件
新舊法比較情形分論如下: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修正公佈,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
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
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以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
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
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
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
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
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關於共同
正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
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
,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有
所限縮,即已排除
陰謀犯、
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本案被告
係屬具身分之實施共同正犯,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成立
共犯,故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連續犯
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被告倘依修正後
之刑法論處,所犯多次犯行即需分論併罰,較諸適用修正前
之連續犯規定可論以一罪而
加重其刑,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
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因被告行為後新法已刪
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
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被告倘
依修正後之刑法論處,所犯多項犯行即需分論併罰,較諸適
用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可從一重罪
處斷,仍以適用行為時法
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係以銀元一百元、二
百元或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
;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係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經比較新舊法,亦以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㈦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前之刑法,對被告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
三、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十八號判決意
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以
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
王邦安(業經本院判決確定)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至九
十三年八月止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
,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填製不實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他人申報逃漏稅捐,其所犯
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原因目的之牽連犯
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斷。爰
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之
公平性與正確性,且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微,惟其於
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暨其素行、生活狀況
、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三條所列情形,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
刑期至二分之一,又
揆諸前揭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
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佈,同年月二十
一日生效施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銷項公司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逃漏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1 │華計有限公司 │93.01. │XU00000000 │ 63,000│ 3,150│
├──┼──────────┼────┼──────┼─────┼─────┤
│ 2 │同上 │93.01 │XU00000000 │ 182,000│ 9,100│
├──┼──────────┼────┼──────┼─────┼─────┤
│ 3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195,000│ 9,750│
├──┼──────────┼────┼──────┼─────┼─────┤
│ 4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191,400│ 9,570│
├──┼──────────┼────┼──────┼─────┼─────┤
│ 5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63,000│ 3,150│
├──┼──────────┼────┼──────┼─────┼─────┤
│ 6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126,000│ 6,300│
├──┼──────────┼────┼──────┼─────┼─────┤
│ 7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142,500│ 7,125│
├──┼──────────┼────┼──────┼─────┼─────┤
│ 8 │商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3.05.04│ZU00000000 │ 250,000│ 12,500│
├──┼──────────┼────┼──────┼─────┼─────┤
│ 9 │同上 │93.05.06│ZU00000000 │ 252,000│ 12,600│
├──┼──────────┼────┼──────┼─────┼─────┤
│10 │同上 │93.05.10│ZU00000000 │ 363,000│ 18,150│
├──┼──────────┼────┼──────┼─────┼─────┤
│11 │同上 │93.05.17│ZU00000000 │ 135,100│ 6,755│
├──┼──────────┼────┼──────┼─────┼─────┤
│12 │瑞
彼特企業有限公司 │93.05 │ZU00000000 │ 155,590│ 7,780│
├──┼──────────┼────┼──────┼─────┼─────┤
│13 │同上 │93.05 │ZU00000000 │ 123,970│ 6,199│
├──┼──────────┼────┼──────┼─────┼─────┤
│14 │延巨股份有限公司 │93.06.03│ZU00000000 │ 555,000│ 27,750│
├──┼──────────┼────┼──────┼─────┼─────┤
│15 │同上 │93.06.10│ZU00000000 │ 370,000│ 18,500│
├──┼──────────┼────┼──────┼─────┼─────┤
│16 │安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93.03.02│YU00000000 │ 264,000│ 13,200│
├──┼──────────┼────┼──────┼─────┼─────┤
│17 │同上 │93.03.02│YU00000000 │ 217,800│ 10,890│
├──┼──────────┼────┼──────┼─────┼─────┤
│18 │同上 │93.03.04│YU00000000 │ 240,000│ 12,000│
├──┼──────────┼────┼──────┼─────┼─────┤
│19 │同上 │93.03.04│YU00000000 │ 230,400│ 11,520│
├──┼──────────┼────┼──────┼─────┼─────┤
│20 │同上 │93.03.06│YU00000000 │ 174,000│ 8,700│
├──┼──────────┼────┼──────┼─────┼─────┤
│21 │同上 │93.03.06│YU00000000 │ 247,950│ 12,398│
├──┼──────────┼────┼──────┼─────┼─────┤
│22 │同上 │93.04.02│YU00000000 │ 252,000│ 12,600│
├──┼──────────┼────┼──────┼─────┼─────┤
│23 │同上 │93.04.02│YU00000000 │ 220,500│ 11,025│
├──┼──────────┼────┼──────┼─────┼─────┤
│24 │同上 │93.04.04│YU00000000 │ 184,000│ 9,200│
├──┼──────────┼────┼──────┼─────┼─────┤
│25 │同上 │93.04.04│YU00000000 │ 257,600│ 12,880│
├──┼──────────┼────┼──────┼─────┼─────┤
│26 │同上 │93.04.07│YU00000000 │ 217,500│ 10,875│
├──┼──────────┼────┼──────┼─────┼─────┤
│27 │同上 │93.04.07│YU00000000 │ 234,900│ 11,745│
├──┼──────────┼────┼──────┼─────┼─────┤
│28 │樂城興業有限公司 │93.01 │XU00000000 │ 126,000│ 6,300│
├──┼──────────┼────┼──────┼─────┼─────┤
│29 │同上 │93.01 │XU00000000 │ 330,000│ 16,500│
├──┼──────────┼────┼──────┼─────┼─────┤
│30 │同上 │93.01 │XU00000000 │ 184,000│ 9,200│
├──┼──────────┼────┼──────┼─────┼─────┤
│31 │同上 │93.01 │XU00000000 │ 137,400│ 6,870│
├──┼──────────┼────┼──────┼─────┼─────┤
│32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336,000│ 16,800│
├──┼──────────┼────┼──────┼─────┼─────┤
│33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450,846│ 22,543│
├──┼──────────┼────┼──────┼─────┼─────┤
│34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414,240│ 20,712│
├──┼──────────┼────┼──────┼─────┼─────┤
│35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383,130│ 19,157│
├──┼──────────┼────┼──────┼─────┼─────┤
│36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151,800│ 7,590│
├──┼──────────┼────┼──────┼─────┼─────┤
│37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399,900│ 19,995│
├──┼──────────┼────┼──────┼─────┼─────┤
│38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336,000│ 16,800│
├──┼──────────┼────┼──────┼─────┼─────┤
│39 │同上 │93.02 │XU00000000 │ 236,000│ 11,800│
├──┼──────────┼────┼──────┼─────┼─────┤
│40 │同上 │93.03 │YU00000000 │ 443,920│ 22,196│
├──┼──────────┼────┼──────┼─────┼─────┤
│41 │同上 │93.03 │YU00000000 │ 103,500│ 5,175│
├──┼──────────┼────┼──────┼─────┼─────┤
│42 │同上 │93.03 │YU00000000 │ 114,700│ 5,735│
├──┼──────────┼────┼──────┼─────┼─────┤
│43 │同上 │93.04 │YU00000000 │ 237,500│ 11,875│
├──┼──────────┼────┼──────┼─────┼─────┤
│44 │同上 │93.05 │ZU00000000 │ 433,512│ 21,676│
├──┼──────────┼────┼──────┼─────┼─────┤
│45 │同上 │93.05 │ZU00000000 │ 108,800│ 5,440│
├──┼──────────┼────┼──────┼─────┼─────┤
│46 │同上 │93.05 │ZU00000000 │ 182,236│ 9,112│
├──┼──────────┼────┼──────┼─────┼─────┤
│47 │同上 │93.06 │ZU00000000 │ 119,000│ 5,950│
├──┼──────────┼────┼──────┼─────┼─────┤
│48 │同上 │93.06 │ZU00000000 │ 198,000│ 9,900│
├──┼──────────┼────┼──────┼─────┼─────┤
│49 │同上 │93.06 │ZU00000000 │ 220,000│ 11,000│
├──┼──────────┼────┼──────┼─────┼─────┤
│50 │同上 │93.06 │ZU00000000 │ 210,000│ 10,500│
├──┼──────────┼────┼──────┼─────┼─────┤
│51 │同上 │93.07 │AW00000000 │ 419,058│ 20,953│
├──┼──────────┼────┼──────┼─────┼─────┤
│52 │同上 │93.07 │AW00000000 │ 380,943│ 19,047│
├──┼──────────┼────┼──────┼─────┼─────┤
│53 │同上 │93.07 │AW00000000 │ 363,560│ 18,178│
├──┼──────────┼────┼──────┼─────┼─────┤
│54 │同上 │93.08 │AW00000000 │ 298,890│ 14,945│
├──┼──────────┼────┼──────┼─────┼─────┤
│55 │同上 │93.08 │AW00000000 │ 337,560│ 16,878│
├──┼──────────┼────┼──────┼─────┼─────┤
│56 │格至貿易有限公司 │93.05 │ZU00000000 │ 273,000│ 13,650│
├──┼──────────┼────┼──────┼─────┼─────┤
│57 │同上 │93.06 │ZU00000000 │ 254,410│ 12,721│
├──┼──────────┼────┼──────┼─────┼─────┤
│合計│ │ │ │14,092,115│ 704,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