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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薛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明淙 被   告 謝阿東 上列原告因詐欺案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本院日期為 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起訴狀上收狀戳在卷可按。然本件原告所稱之被告謝阿東詐 欺案件(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詐欺案件),因 被告業於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審理庭開庭時(開庭時 間為上午九時四十六分許至九時五十五分許)撤回上訴,是 上開詐欺案件已因撤回上訴而終結,其刑事訴訟關係隨之消 滅,則有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案件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上訴狀、本院錄音資料查詢 等件可按。是原告既在被告撤回上訴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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