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建名
被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松輝
被 告 張碧蘭
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 碧
被 告 趙志彬
上列抗告人即
聲請人因聲請
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駁回聲請,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不得抗告,又抗告不
合法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
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建名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抗告人
不得抗告,不因該裁定
正本誤繕得於5日內提起抗告而認得
提出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