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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判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張鳴珊       鄭經文 共   同 代 理 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林怡君       林勇如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 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615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上聲 議字第6152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 於100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聲請人不服該駁回再 議之處分,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同年月15日向本院聲請 交付審判等情,有前揭處分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戳章可 憑,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程式要件,合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如附件)。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增訂「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其目 的係為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 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 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 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 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從而,本條之用一 方面係強制告訴人先循檢察機關內部之監督機制救濟無效果 後,始由法院為之;另方面亦促使檢察機關內部省視其不起 訴處分是否妥當,法院有最終審查權。惟交付審判之制度雖 賦與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可依同法第 258條之3第3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然其調查證據之範 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於特定情 形下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已說明該所謂不起訴處 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 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 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 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 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 官之責,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 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 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 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 審判。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 進入審判程序,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 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 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 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 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 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 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經查:㈠聲請人張鳴珊、鄭經文以:在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 289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中,於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審理時,聲請人即該案之被告張嗚珊及其訴訟代理人 李壁合律師、與聲請人即當時之證人鄭經文,均無指摘被告 林怡君、林勇如有「偽造變造授權書」而毀損其名譽,聲 請人2人也未曾言及被告林勇如「以詐術使張嗚珊喪失豊璿 建設有限公司董事資格」,聲請人鄭經文更未曾指摘被告林 勇如「利用刑庭法官身分對其騷擾」,竟捏造事實,指訴聲 請人等於公開法庭曾陳述上開事實,毀損被告2人之名譽, 進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誹謗告訴,其後經該署 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具 狀對被告2人提出誣告之告訴。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 :被告2人上開事實請求檢察官究明聲請人2人是否涉犯詐欺 、背信、毀謗等罪嫌,並非全然無據,與虛構捏造事實誣指 他人犯罪之情形不符,其主觀上亦無誣告之犯意,自難繩以 誣告罪責為由,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認原不起訴處分並無不 當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經核並無任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㈡聲請人雖以如附件書狀所指各情 認為有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然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 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袛因缺乏積極 證據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且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 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 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經查: 1.就聲請人所指被告誣指其等於該案民事法庭審理時共同杜撰、 偽造、變造授權書乙節,依偵查卷內此部分法庭光碟錄音譯文 所載: 「法 官:本院卷第47頁,這個授權書上面簽名是不是你簽 的? 張鳴珊:這個我可能要解釋一下。 法 官:簽名是不是你簽的? 張鳴珊:是我簽的。 法 官:日期也是你寫的? 張鳴珊:簽的時候並不是這一天,這是第二波授權書。 法 官:簽名不是這一天? 張鳴珊:簽的是前一年,我簽的上面是95年12月4日,可是 其實上面寫的,有一個珊寫錯。了,其實那一天 是96年12月3日,我簽的第一封,是在標到地的 時候,是林勇如,阿。 法 官:還有其他的授權書是不是? 張鳴珊:還有。還有。 法 官:那第一件授權書跟這件授權書內容一樣嗎? 張鳴珊:完全不一樣,差很多。 法官整理筆錄: 張鳴珊:授權的內容不一樣。 法 官:你這個授權書是要授權林國雄行使代理權?就系 爭購地興建房屋的事。 張鳴珊:這一封授權書不是林怡君MAIL給我的,這封是用 MSN,是林勇如在高雄地院,他在白天的時候用 MSN,MAIL給我的,在95年12,對,在95年12月 的時候。 法 官:他在95年12月MAIL給你? 張鳴珊:是。 法 官:你在96年12月3日才簽? 張鳴珊:不是,我是簽了第一個,那第一個的內容。 鄭經文:對啦,一開頭的就是那個什麼授權書那個,可是 跟他後來提的這個不一樣,可是那時候我跟張鳴 珊說那個授權裡面有很多建築阿什麼的,這個都 還沒有講幹嘛要寫,所以我說把它刪掉,我說你 這個不要..不應該要授權。 法 官:你講的授權書是這個嗎? 鄭經文:不是,因為後來..這個..跟我後來確認看到的那 個長的不一樣。 法 官:所以你說授權書有兩份就對了? 鄭經文:對,所以本來這一份不是這樣,本來..那個不是 ..不是長這樣,本來他寫就是寫的很含糊,類似 這個樣子阿,但是我說有很多沒有寫得很清楚阿 ,不能..為什麼要授權,才剛買..只是說他要去 買權..拿權狀什麼而已阿。 法 官:不是這一份(原證五)就對了? 鄭經文:對。 法 官:你就是認為授權的範圍太過嗎? 鄭經文:對對對對對 因為張鳴珊有拿到文件要給我看, ㄚ 我有..那時候我有時間看。 法官整理說:當時的授權書我認為太空泛。 鄭經文:對 為何要空白授權呢? 林勇如:我是不是可以請審判長提示他有關授權給我爸爸 的授權書? 法 官:你是說原證五號? 林勇如:對。 法 官:你想跟他確認的是什麼? 林勇如:我不曉得我有沒有聽錯,但是他剛剛說他簽的授 權書跟這一份不一樣,請他確定是不是這樣子, 就是她太太簽的跟這一份不一樣? 法 官:他看到的內容,那你剛剛有講到。 林勇如:請你很確定嗎? 法 官:就是你看到的第一份跟第二份。 林勇如:我完全不曉得原告被告在問什麼,我只能從這個 部份,所以我想請你確認。 李律師:這是證人該問的嗎? 林勇如:是,因為這是我寫的。 鄭經文:我可以確認就是說,當時如果寫這樣的話我一定 會去改,因為我不可能說我太太有拿給我看,我 一定會跟她講說要改,絕對不可能空白授權這樣 子的東西阿,所以這個跟我記憶中我看到跟簽的 應該是不一樣阿,因為我會跟他說有改那個阿。 林勇如:應該是不一樣,你很確定嗎?我很清楚喔。 鄭經文:應該有改過,因為原來那個授權書內容一定有, 就是說,寫一些有的沒有的,然後我記得是說我 跟張鳴珊說,這個不行這個不行那個不行阿。 林勇如:那你剛剛有提到說張鳴珊有改,改了哪部份? 鄭經文:我已經很久了,我忘記了。 法 官:等等,沒有記到筆錄的就不算喔。 法 官:那你看到的內容跟對方是不是一樣,可不可以確 定? 鄭經文:我..我沒有,因為現在原來那一張已經不太記得 了,所以我沒說這兩張是一樣的,但是我是說看 到這一張跟我印象中那一張因為,我記得有調整 過文字阿。 法官整理筆錄:那一張授權書的內容如何我已經不記得了 ,是否與原證五號相同我不能確定,可是我記得內容確實 有修正。 法 官:是這樣嗎?那是誰修正? 鄭經文:那時候我跟他說要改什麼改什麼,跟張鳴珊。 法 官:你跟被告? 鄭經文:對,最後簽出去,我有沒有看到他簽出去,這個 印象就比較模糊。 法 官:還有沒有要對質的? 林勇如:審判長 因為我沒有在一開始訊問的時候在,所 以我想要確認說原告有沒有提出不同的授權書版 本,是被告被告。 法 官:他剛剛有提到授權的內容不一樣。 林勇如:對 那我想,這是我。 法 官:那你有其他的版本嗎? 林勇如:對,你有其他的版本可以借我看嗎?可以嗎? 此時李律師作勢在找資料 張鳴珊:我可以把我的電腦,如果說有科技的話,我那一 台電腦還在,我可以讓它還原。 林勇如:沒問題ㄚ 張鳴珊:是你用MSN、MAIL給我的 林勇如:沒問題ㄚ 張鳴珊:那在95年12月3號 法 官:跟這個原證五號一不一樣? 張鳴珊:是不一樣的(還有一句聽不清楚) 法 官:那你有簽了不是嗎?張鳴珊:我簽了。」等語。 可知聲請人就被告於該案所據以援引為證據主張的授權書,其 文書內容的真正確有所爭執,甚至直指還有另一份內容完全不 一樣的授權書,然聲請人卻於該案審理中未能提出所稱的另一 份授權書以實其說,則被告就聲請人此部分的陳述,懷疑有暗 指其係以偽造、變造文書提出作為訴訟主張的可能,而提出誹 謗告訴,請求究明,並非毫無所本,難認有何虛捏事實的誣告 犯意。 2.就聲請人鄭經文所指被告誣指其於該案民事法庭審理時指稱以 刑庭法官身分騷擾乙節,依偵查卷內此部分法庭光碟錄音譯文 所載: 「鄭百謨:我們有不具結的埋由,要報告審判長。 法 官:妳要拒絕具結嗎? 鄭百謨:對,拒絕具結。 法 官:那你願意作證嗎? 鄭百謨:我也拒絕具結,但是我願意來作證。 鄭經文:我也拒絕具結,但是我願意作證。 法 官:但是按照314條之規定,是可以具結也可以不具 結,但是既然原告有意見,所以你們還是要具結 ,你們又主張你們說的會是事實,所以還是可以 命具結,得不得具結是由我決定。 鄭百謨:我要跟審判長報告我不具結的理由,我跟審判長 作一個詳細的報告,報告之後我們就不具結。 鄭經文:我願意來接受測謊為具結的話,可能會造成人家 用司法的手段來騷擾我,所以我為了避免這樣的 情況,已經好多次這個樣子了,所以為了避免有 人用這樣司法手段來騷擾我,所以我拒絕具結, 我願意就我的話來測謊,因為我也覺得測謊比較 能夠證明真實性,因為具結只是說我在這邊在法 律上的具結,不見得講的一定是真的,具結只是 代表你可以用偽證罪來告我。 法 官:可是那具結以後,就表示你要做一個承諾,表示 你說的是真的,你會按照據實來陳述。 鄭經文:對,但是為了避免有人用偽證罪,用司法手段騷 擾我。 法 官:依照314條之規定,我是可以命你具結,你如果不 具結,我就記明筆錄,但是這樣是不是會導致被 告方受到不利益的認定,因為你是被告方的證人 。而且如果你認為你會據實陳述,那你為什麼要 擔心偽證罪。 鄭經文:因為對方是貴院刑庭的法官,我對於這點,我會 感到疑慮。 法 官:你還是一定要符合一定的要件,他才可以對你做 什麼,又不是法官就可以為所欲為。而且不會因 為他是我們法院的法官就會有特殊的待遇,大家 都一樣。只要你照據實陳述,你不清楚你就說不 清楚,不能確定就是不能確定,你知道的就要照 實講。 鄭經文:可是我覺得還是存疑慮,所以我願意接受測謊。 」等語。是以在法官就聲請人鄭經文拒絕具結的原因訊問時, 其卻陳述與法定拒絕事由無涉之事,甚至直陳對方是刑庭法官 身分而有受到騷擾的疑慮,則被告林勇如認為此部分的陳述可 能損及其名譽而提出告訴請求究明,並非毫無所憑,難認有誣 告之犯意。 3.就聲請人所指被告誣指其係於該案民事法庭審理時杜撰以詐術 使豊璿公司董事變更乙節,細繹偵查卷內此部分法庭光碟錄音 譯文所載: 「法 官:那你有授權什麼嗎?變更負責人有嗎? 張鳴珊:變更負責人也沒有寫到,也沒有。那時候都是, 變更負責人是林勇如告訴我的。 法 官:然後變更負責人是林勇如告訴你,林勇如不是告 訴你林國雄會去跑嗎?那去跑總要有個授權阿? 張鳴珊:這是林勇如告訴我的說法,林勇如告訴我的說法 ,告訴我的說法是說,啊,那個、變更、變更、 變更負、負責人的地方是變更,但是張鳴珊仍是 董事,一直到97年4月1,我才知道我不是董事, 我只是股東。 法官整理筆錄:他說要讓傅耕郁當負責人是因為地主不能 跟公司的負責人一樣,是不是? 鄭經文:然後那時候我有問他說,我有問啦,我有問說我 有問說負責人換成傅耕郁,對不對,那我太太是 不是還是董事,然後他跟我..他跟我講就是是啊 ,她就是還是沒問題阿,不會影響鳴珊的權益阿 。 鄭經文:然後再加上之前我記..印象中記得,那時候,林 勇如說豐璿公司,鳴珊還是董事嘛,張鳴珊是董 事嘛,可是如果是董事要建築融資契約,那是不 是應該要先董事會嗎?然後才股東會嗎?那為何 只..怎麼會馬上就是股東會。 法官整理說:加上那時候被告是豐璿公司的董事 鄭經文:不是,那時候告訴我他那時候是...之前告知她 還是董. 法官整理筆錄: 鄭經文:還是阿,還是董事阿 法官整理筆錄: 鄭經文:怎麼沒有,怎麼會只有股東會,阿董事會呢? 法 官:所以你才質疑是不是? 鄭經文:我就覺得起疑阿,就覺得怪怪的阿 法 官:好 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林勇如:我可以改問其他人嗎 法 官:好 可以 鄭經文先生齁 林勇如:我想請問鄭經文先生,他有沒有,我有沒有跟他 講過豐璿公司只能用一位董事不能兩位,有沒有 跟你講過這件事? 法官整理筆錄: 林勇如:我把問題具體一點好了,時間點是大概在轉讓給 傅耕郁那個前後,應該是前啦,就是前啦,大概 在討論轉讓的時候,我有沒有直接跟你對話,說 豐璿公司只能用一個,一個董事,電話應該好幾 通,但是一定有用電話通過,你有沒有這個印象 ? 鄭經文:我現在唯一的印象就是,我是說就是那一次張鳴 珊在廚房裡面接到電話,然後他說要轉讓股權給 傅耕郁跟豐璿公司的事情。 法官整理筆錄 鄭經文:對對對,她就說她要轉給我,那我那時候我就不 知道在忙什麼,好像在用便當還是什麼,目前就 是這個樣子。 法 官:法官整理筆錄法官:那他有沒有跟你講只能一個 董事,電話內容交談的內容就是你剛剛所講的對 不對,那他有沒有跟你提到說豐璿公司只能有一 個董事? 鄭經文:我現在已經不清楚,忘了...應該是沒有這回事 。我只記得那時候跟他講說,是不是,是不是, 是不是負責人換傅耕郁,然後張鳴珊還是董事, 我只記得我有講這句話,我印象只記得這個。 法官整理筆錄 鄭經文:對,我記得我有講,我印象中只記得這一個。 林勇如:我提醒你,喔,你說你不太記得我提醒你,因為 你講的那一天我不確定是什麼時間,但是我確實 一開始跟你講是不會移轉出去沒錯,但是後來我 打電話說,就只能有一位董事,請你再回想一下 ? 法 官:不同通嗎? 林勇如:對 不同通。因為我記得。 鄭經文插嘴。 林勇如:我告訴你我的記憶,你可以說你的記憶,但是我 確定是不同通。你不是要跟我測謊? 鄭經文:可以ㄚ,因為我記得是在廚房接到的啊。 法官整理說: 法 官:請證人確認有沒有接到另外一通電話以及談話的 內容?你的意思是這樣嗎?請他確認有沒有接到 另外一通阿提到這個內容? 鄭經文:我沒辦法確認,我只記得就是廚房那一通,因為 那個..印象很深刻,就是她在廚房然後她說要轉 給我ㄚ 林勇如:我是不是有跟你講是因為經濟部的規定,當時就 是說只能有一個董事,就是有限公司,是經濟部 的函文,然後 法官整理筆錄 林勇如:是當時,我記得後來好像已經改了。 法 官:這個事情可不可以確定? 鄭經文:第一,我可以確定的是,我從來沒有看過他說的 那個經濟部的函文 林勇如:我沒有說給你阿 鄭經文:對,我說我沒有看過,那第二個我可以確定的 法 官:是同一通電話嗎? 鄭經文:我說我可以確定我沒有看過他所謂的函文啦,他 現在說的那個函文,第二個我 法 官:那有沒有跟你提? 鄭經文:他有沒有跟我做這個我不記得了,因為如果我印 象裡是說張鳴珊是董事,然後那個傅耕郁只是負 責人,一直到三月份我印象都還是這樣 林勇如:我可以很清楚跟你講我提過這件事,你可以回憶 一下有沒有? 鄭經文:可是我後來到3月份的時候,我的印象,因為我 我的印象還是傅耕郁是負責人,張鳴珊仍然是董 事 法 官:一直到97年是97嗎? 鄭經文:就是3月份那時候我還覺得說我還覺得說傅耕郁 是 法官整理說:傅耕郁是負責人但被告仍然是董事 鄭經文:對,我的印象是這樣 林勇如:我是針對經濟部的函,我沒有跟你講過這一件事 ,你確定我有跟你講過?你怎麼認知是你的事ㄚ ,我現在確定的問題我確定有。 法 官:他現在就是沒辦法確定嘛,你不要逼他。 林勇如:好 我沒有要逼他,我只是要問他有沒有確定? 法官整理筆錄 法 官:那你能不能確定證人林勇如曾經打電話給你提到 經濟部的函? 鄭經文:我沒有辦法確定ㄟ,因為這個事情很久了」等語 ,可見就豊璿公司董事變更事項,聲請人與被告林勇如互有爭 執,而聲請人所指一直到97年3、4月間才知道聲請人張鳴珊已 不是董事,被告林勇如並未告知依經濟部函示只能有1位董事 ,此情不僅為被告林勇如所爭執,被告林勇如更直陳是在告知 後經過同意才辦理變更,則聲請人此部分的陳述,確實會讓人 對被告林勇如行為舉止的妥適性產生懷疑,則被告林勇如就此 認為損及其名譽而提出告訴請求究辦,並非毫無所本,難認有 誣告的犯意。 4.綜上,聲請人雖認其等未於上開民事訴訟中積極杜撰或暗指被 告2人有詐欺、背信、毀謗等情事,然綜觀該案審理時的陳述 內容,被告對聲請人提出告訴,請求究辦,均有所本,非憑空 捏造,按上說明,難認有誣告的犯意。 五、綜上所述,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之處分書,並無聲請人所指摘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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