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萍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張曉春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26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瑞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曉春無罪。 事 實 一、林瑞萍與林楷倫(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以98年度訴字第 3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楷倫自93年11月10 日起,接續趙秀蘭(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7年11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11917號為起訴處分確定) 擔任原址設臺北市○○區○○路一段16之1號3樓之智高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智高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瑞萍擔任實際負 責人,並變更該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146之2 號2樓,復於94年4月8日變更公司營業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號6樓之22,又於94年7月28日變更公司地址為 臺北市○○區○○○路○○號2樓。林瑞萍於林楷倫擔任智高 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明知智高公司為虛設行號,並無於如 附表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之時間實際營業銷貨予如附表 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買受人之事實,竟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士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智高 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買受人、時間 、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 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 憑證,如附表編號1至25、29至40、42至66、93至124、127 至133所示之營業人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如附表編號8至25、29 至40、42 至66、93至122、127至133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逃漏如附 表所示之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 正確性及公平性。林瑞萍另邀友人曾淑貞投資「信義香榭 」不動產,開立智高公司之支票予曾淑貞作為擔保,曾淑 貞透過網路查得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5號林楷倫被訴違反商 業會計法等案件判決,因而得知林瑞萍與林楷倫曾共同以智 高公司名義虛開發票,而林瑞萍卻未遭檢察官追訴此節,遂 將上揭事實告發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曾淑貞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份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 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 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 理由欄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林瑞萍及其辯 護人未於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 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 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瑞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智高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楷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相 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 及其檢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說明書、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智高公司章程等文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林瑞萍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瑞萍犯行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其中該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 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 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規 定論處。 2.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 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 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 (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 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 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第33條第5款則 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 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 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 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 犯。是新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 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適用 新舊法,修正後新法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至修正後刑法第 31 條第1項增訂後段「但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後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已刪除,本件被 告多次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之罪名 ,依舊法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如依新法均應分論併 罰,適用新法則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刪除前之刑 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處。 (4)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 除,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依修正前之刑法,二罪間具 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罪,惟刑法修正後各罪則應予分論併罰。經 比較之結果,認適用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 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 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 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 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 捐者之從犯,倘非納稅義務人,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 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又被告林瑞 萍與林楷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間,就附表編號 8至25、29至40、42至66、93至122、127至133所示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 犯論,就附表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 分,被告林瑞萍係無身分之實質負責人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士與有該身分之登記負責人林楷倫共同實施犯罪, 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為共同正 犯。又被告林瑞萍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 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 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 95 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 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林瑞萍 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 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危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甚鉅,兼 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 度、擔任之角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 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 第9條之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林瑞萍行 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1百元至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 以新臺幣3百元至9百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爰 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曉春與被告林瑞萍及林楷倫基於共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 ,明知智高公司為虛設行號,並無於如附表編號1至66、93 至133所示之時間實際營業銷貨予如附表編號1至66、93至 133所示買受人之事實,仍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 多次以智高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66、93至133所示買 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分別交 付予上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如附表編號 1至25、29至40、42至66、93至124、127至133所示之營業人 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連 續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25、29至40、42至66、93至124、127 至133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捐,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等語 ,因認被告張曉春亦共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 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 以本案被告張曉春就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 判決就無罪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張曉春共犯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犯行無非以被告張曉春於偵查時自陳係受僱於被告林 瑞萍及證人即智高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楷倫亦於偵查中證稱: 其辦理智高公司過戶之細節,係委由址設臺北市○○路○段 146之2號2樓之凱力思會計事務所辦理,受僱於該事務所內 之「張小姐」係其辦理智高公司過戶事宜之聯絡人等語為其 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張曉春堅決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 憑證犯行,辯稱:伊雖經被告林瑞萍面試,然其係受僱於凱 力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力思公司),其在凱力思公司 係負責業務開發及客戶開發,未曾在智高公司任職,更無以 智高公司名義虛開發票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椿隆有限公司總經理侯瀧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 張曉春自93年7月27日至同年12月21日止,係在伊公司任職 ,就職期間公司皆有為被告張曉春投保勞健保,其工作內容 係擔任跑腿、打雜等事務,每月薪資為1萬6千5百元等語(本 院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背面),核與卷附被告張曉春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投保薪資」、「生效日期」 、「退保日期」之內容相符(本院卷(一)第60頁)相符,證人 侯瀧子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所言,應堪採信。則被告張曉春 自93年7月27日至同年12月21日止皆在椿隆有限公司任職乙 節,應予認定。另查,如附表10、22至36、42至56、93至10 2、125至126、129所示智高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皆係於93年 11月至12月間所開立,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單在卷可佐,而斯時被告張曉春尚在椿隆有限公司就職,並 未受僱於被告林瑞萍,自無從與被告林瑞萍、證人林楷倫共 謀虛開前揭如附表10、22至36、42至56、93至102、125至12 6、129所示之統一發票。至於被告林瑞萍於本院審理時雖以 證人身分證稱:因凱力思公司的帳是侯瀧子做的,張曉春於 椿隆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會來凱力思公司收憑證,所以其因 而認識張曉春等語(本院卷(二)第44頁背面)。然此至多僅能 證明被告張曉春有替侯瀧子代為收取凱力思公司之憑證,尚 難據此推論被告張曉春有於93年11月、12月間虛開前揭智高 公司之統一發票,而為被告張曉春不利之認定。 (二)被告林瑞萍於本院審理時雖陳:94年1月間,張曉春經其應徵 進入興隆路之凱力思公司上班,與公司助理蔡美霞共同管理 凱力思、所羅門、金智高及智高公司大小章、發票及客戶領 取發票憑證事宜等語(本院卷(二)第45頁背面),然查,證人 蔡美霞於本院審理時曾證:張曉春在凱力思公司所擔任之職 務係業務,負責開發客戶、成立公司、與國稅局協商解決客 戶問題,並無保管凱力思公司大小章或以智高公司名義開立 發票等語(本院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而證人即凱力思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玉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其於94年間 認識林瑞萍,乃向林瑞萍借用凱力思公司三樓之空間成立凱 力思會計師事務所,當時因辦公室相鄰所致,乃因而結識張 曉春,從而得知張曉春在凱力思公司擔任業務,並不常見到 張曉春待在辦公室內等語(本院卷(一)第38至40頁),證人蔡 美霞、黃玉秋證述互核相符,且審酌證人蔡美霞、黃玉秋與 被告林瑞萍、張曉春間皆無恩怨,諒無設辭迴護而甘冒遭偽 證罪追訴之風險,則被告張曉春辯稱其在凱力思公司任職期 間確係擔任業務,而非負責會計事務乙節,堪值採信。 (三)再查,智高公司前於94年4月8日變更公司營業地址為臺北市 ○○區○○○路○○○號6樓之22,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智高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附卷可佐,應堪採信。就智高公司為何需遷址乙事,被 告林瑞萍於本院審理時另稱:張曉春曾向其反應智高公司之 發票無法領取,經其向國稅局詢問,始知係因智高公司之前 手負責人欠稅甚鉅所致,乃向智高公司之前手反應,並請前 手將智高公司遷址回林森北路,以免害到很多人等語(本院 卷(一)第45頁背面、本院卷(二)第45頁背面),足見智高公 司自94年4月8日遷址回林森北路後,被告張曉春已無接觸智 高公司開立發票事宜之可能,而智高公司所開立如附表1至9 、11 至21、37至41、57至66、103至124、127至128、130至 133所示之統一發票雖係於94年3月至8月間所開立,惟此部 分發票係分別於94年4月22日、25日所購買,有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0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 第1000027087號函(本院卷(二)第75頁)附卷可參,則此部份 發票既係於智高公司遷址回林森北路後所購,益徵被告張曉 春所辯:伊於址設興隆路之凱力思公司任職期間,從未以智 高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乙節,應屬可採。 (四)至於證人林楷倫於偵查中雖稱:智高公司過戶之相關事宜, 係由凱力思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事務所之連絡人係某位「張 小姐」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7122號 卷第212頁),惟查,證人林楷倫於本院審理時亦自陳:伊偵 查中所指「張小姐」確係指在庭被告張曉春,然伊僅係人頭 負責人,不負責實際管理,並不知張曉春是否確實負責智高 公司過戶以及發票開立等細節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120頁 至第122頁),是證人林楷倫僅係單純為智高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未曾參與智高公司實際業務,衡以常情,其自無從得知 該公司之內部分工及各職員所負責之工作為何,是其於偵查 中之證言,既有上開悖於常理之處,自難遽採。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張曉春 有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張曉春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 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張曉春無罪判 決之諭知。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按法院審判之範圍,應以起訴之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 事實)為基準;如犯罪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 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而訴經提 起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 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提 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以撤回起訴,然非依該規定撤回起訴者, 法院仍應依法審判。又刑事訴訟法並無許檢察官得就所起訴 之被告或犯罪事實加以變更之規定。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 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若對業經起訴而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 事實,為部分之減縮者,非屬訴訟上之撤回起訴,不生拘束 法院之效力,法院不得僅就檢察官於審判中主張減縮後之事 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之事實於不顧。再認定事實,適用法 律,為法院之職權,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依其調查證據所得 心證,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不受他判決之拘束,亦 不得僅以他判決認定之事實,為其判決之主要依據(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略以:被告林瑞萍就附表於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智高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 編號7所示之隱山有限公司(下稱隱山公司)、以及附表編 號123至編號124所示之敏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敏矩公司) 所示買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後, 分別交付予上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如附 表編號1至7、123至124所示之營業人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 7、123至124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 稅捐等語。上揭犯罪部分經公訴檢察官於101年11月23日呈 補充理由書至本院,該理由書就被告林瑞萍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7、123至124所示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認隱山公司、敏矩 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即無進貨或銷貨之營業行為,自不能 課徵任何營業稅,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乃減縮被告林瑞 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23至124所示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公訴檢察官之減縮對本院不生拘束之 效力,是本院仍應就此部分加以審理。 三、查本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隱山公司、以及附表編號12 3至編號124所示之敏矩公司,均屬於虛設行號之事實,有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98年4月6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 202413號函、98年6月1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37006號 函影本存卷可參,則隱山公司、敏矩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 即無進貨或銷貨之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任何營業稅,亦無 逃漏營業稅之可言,從而,被告林瑞萍虛開銷項統一發票予 上開公司之行為,除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 製會計憑證罪嫌外,應無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可能, 本件起訴書就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被告林瑞 萍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公訴意旨認屬於修正前 刑法之牽連犯關係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 ┌──┬────────┬──┬─────┬─────┬─────┐ │編號│ 買 受 人 公 司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838,940│ 41,947│ ├──┼────────┼──┼─────┼─────┼─────┤ │ 2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1,471,501│ 73,575│ ├──┼────────┼──┼─────┼─────┼─────┤ │ 3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849,100│ 42,455│ ├──┼────────┼──┼─────┼─────┼─────┤ │ 4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409,500│ 20,475│ ├──┼────────┼──┼─────┼─────┼─────┤ │ 5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352,660│ 17,633│ ├──┼────────┼──┼─────┼─────┼─────┤ │ 6 │隱山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456,280│ 22,814│ ├──┼────────┼──┼─────┼─────┼─────┤ │ 7 │隱山有限公司 │9408│GU00000000│ 27,250│ 1,363│ ├──┼────────┼──┼─────┼─────┼─────┤ │ 8 │正振機械工程有限│9407│GU00000000│ 2,096,500│ 104,825│ │ │公司 │ │ │ │ │ ├──┼────────┼──┼─────┼─────┼─────┤ │ 9 │正振機械工程有限│9408│GU00000000│ 1,740,300│ 87,015│ │ │公司 │ │ │ │ │ ├──┼────────┼──┼─────┼─────┼─────┤ │ 10 │品晶實業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275,000│ 13,750│ ├──┼────────┼──┼─────┼─────┼─────┤ │ 11 │順保興業股份有限│9403│EU00000000│ 360,000│ 18,000│ │ │公司 │ │ │ │ │ ├──┼────────┼──┼─────┼─────┼─────┤ │ 12 │順保興業股份有限│9403│EU00000000│ 340,000│ 17,000│ │ │公司 │ │ │ │ │ ├──┼────────┼──┼─────┼─────┼─────┤ │ 13 │順保興業股份有限│9404│EU00000000│ 300,000│ 15,000│ │ │公司 │ │ │ │ │ ├──┼────────┼──┼─────┼─────┼─────┤ │ 14 │順保興業股份有限│9404│EU00000000│ 260,000│ 13,000│ │ │公司 │ │ │ │ │ ├──┼────────┼──┼─────┼─────┼─────┤ │ 15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558,000│ 27,900│ │ │公司 │ │ │ │ │ ├──┼────────┼──┼─────┼─────┼─────┤ │ 16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240,000│ 12,000│ │ │公司 │ │ │ │ │ ├──┼────────┼──┼─────┼─────┼─────┤ │ 17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459,500│ 22,975│ │ │公司 │ │ │ │ │ ├──┼────────┼──┼─────┼─────┼─────┤ │ 18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111,150│ 5,558│ │ │公司 │ │ │ │ │ ├──┼────────┼──┼─────┼─────┼─────┤ │ 19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558,000│ 27,900│ │ │公司 │ │ │ │ │ ├──┼────────┼──┼─────┼─────┼─────┤ │ 20 │威霆國際開發有限│9408│GU00000000│ 452,500│ 22,625│ │ │公司 │ │ │ │ │ ├──┼────────┼──┼─────┼─────┼─────┤ │ 21 │狷介有限公司 │9407│GU00000000│ 711,144│ 35,557│ │ │ │ │ │ │ │ ├──┼────────┼──┼─────┼─────┼─────┤ │ 22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9311│CW00000000│ 430,000│ 21,500│ │ │公司 │ │ │ │ │ ├──┼────────┼──┼─────┼─────┼─────┤ │ 23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9311│CW00000000│ 428,000│ 21,400│ │ │公司 │ │ │ │ │ ├──┼────────┼──┼─────┼─────┼─────┤ │ 24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9312│CW00000000│ 420,000│ 21,000│ │ │公司 │ │ │ │ │ ├──┼────────┼──┼─────┼─────┼─────┤ │ 25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9312│CW00000000│ 436,286│ 21,814│ │ │公司 │ │ │ │ │ ├──┼────────┼──┼─────┼─────┼─────┤ │ 26 │桑士達實業有限公│9311│CW00000000│ 95,000│ 4,750│ │ │司 │ │ │ │ │ ├──┼────────┼──┼─────┼─────┼─────┤ │ 27 │桑士達實業有限公│9311│CW00000000│ 76,000│ 3,800│ │ │司 │ │ │ │ │ ├──┼────────┼──┼─────┼─────┼─────┤ │ 28 │桑士達實業有限公│9311│CW00000000│ 83,600│ 4,180│ │ │司 │ │ │ │ │ ├──┼────────┼──┼─────┼─────┼─────┤ │ 29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858,800│ 42,940│ ├──┼────────┼──┼─────┼─────┼─────┤ │ 30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840,000│ 42,000│ ├──┼────────┼──┼─────┼─────┼─────┤ │ 31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896,000│ 44,800│ ├──┼────────┼──┼─────┼─────┼─────┤ │ 32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800,000│ 40,000│ ├──┼────────┼──┼─────┼─────┼─────┤ │ 33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805,000│ 40,250│ ├──┼────────┼──┼─────┼─────┼─────┤ │ 34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900,000│ 45,000│ ├──┼────────┼──┼─────┼─────┼─────┤ │ 35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770,000│ 38,500│ ├──┼────────┼──┼─────┼─────┼─────┤ │ 36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840,000│ 42,000│ ├──┼────────┼──┼─────┼─────┼─────┤ │ 37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5│FU00000000│ 19,048│ 95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8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6│FU00000000│ 47,619│ 2,381│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9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6│FU00000000│ 47,619│ 2,381│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0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6│FU00000000│ 47,619│ 2,381│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1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9406│FU00000000│ 9,524│ 476│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2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1│CW00000000│ 1,110,000│ 55,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43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1│CW00000000│ 480,000│ 24,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44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1│CW00000000│ 412,500│ 20,625│ │ │有限公司 │ │ │ │ │ ├──┼────────┼──┼─────┼─────┼─────┤ │ 45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2│CW00000000│ 365,000│ 18,250│ │ │有限公司 │ │ │ │ │ ├──┼────────┼──┼─────┼─────┼─────┤ │ 46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2│CW00000000│ 1,202,500│ 60,125│ │ │有限公司 │ │ │ │ │ ├──┼────────┼──┼─────┼─────┼─────┤ │ 47 │弘旺生物科技股份│9312│CW00000000│ 544,000│ 27,200│ │ │有限公司 │ │ │ │ │ ├──┼────────┼──┼─────┼─────┼─────┤ │ 48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732,000│ 36,600│ ├──┼────────┼──┼─────┼─────┼─────┤ │ 49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371,600│ 18,580│ ├──┼────────┼──┼─────┼─────┼─────┤ │ 50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372,000│ 18,600│ ├──┼────────┼──┼─────┼─────┼─────┤ │ 51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505,310│ 25,266│ ├──┼────────┼──┼─────┼─────┼─────┤ │ 52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271,200│ 18,560│ ├──┼────────┼──┼─────┼─────┼─────┤ │ 53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351,200│ 17,560│ ├──┼────────┼──┼─────┼─────┼─────┤ │ 54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274,688│ 13,734│ ├──┼────────┼──┼─────┼─────┼─────┤ │ 55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526,800│ 26,340│ ├──┼────────┼──┼─────┼─────┼─────┤ │ 56 │和翔企業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700,644│ 35,032│ ├──┼────────┼──┼─────┼─────┼─────┤ │ 57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9403│EU00000000│ 318,000│ 15,900│ │ │公司 │ │ │ │ │ ├──┼────────┼──┼─────┼─────┼─────┤ │ 58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9403│EU00000000│ 256,000│ 12,800│ │ │公司 │ │ │ │ │ ├──┼────────┼──┼─────┼─────┼─────┤ │ 59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9403│EU00000000│ 200,000│ 10,000│ │ │公司 │ │ │ │ │ ├──┼────────┼──┼─────┼─────┼─────┤ │ 60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9404│EU00000000│ 387,000│ 19,350│ │ │公司 │ │ │ │ │ ├──┼────────┼──┼─────┼─────┼─────┤ │ 61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9404│EU00000000│ 339,000│ 16,950│ │ │公司 │ │ │ │ │ ├──┼────────┼──┼─────┼─────┼─────┤ │ 62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491,670│ 24,584│ ├──┼────────┼──┼─────┼─────┼─────┤ │ 63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596,000│ 29,800│ ├──┼────────┼──┼─────┼─────┼─────┤ │ 64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487,680│ 24,384│ ├──┼────────┼──┼─────┼─────┼─────┤ │ 65 │峰磊實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600,040│ 30,002│ ├──┼────────┼──┼─────┼─────┼─────┤ │ 66 │福友資訊科技股份│9407│GU00000000│ 330,000│ 16,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67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380,000│ 19,000│ ├──┼────────┼──┼─────┼─────┼─────┤ │ 68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380,000│ 19,000│ ├──┼────────┼──┼─────┼─────┼─────┤ │ 69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380,000│ 19,000│ ├──┼────────┼──┼─────┼─────┼─────┤ │ 70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480,000│ 24,000│ ├──┼────────┼──┼─────┼─────┼─────┤ │ 71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580,000│ 29,000│ ├──┼────────┼──┼─────┼─────┼─────┤ │ 72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440,010│ 22,001│ ├──┼────────┼──┼─────┼─────┼─────┤ │ 73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7│A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74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75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50,000│ 22,500│ ├──┼────────┼──┼─────┼─────┼─────┤ │ 76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00,000│ 20,000│ ├──┼────────┼──┼─────┼─────┼─────┤ │ 77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00,000│ 20,000│ ├──┼────────┼──┼─────┼─────┼─────┤ │ 78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500,000│ 25,000│ ├──┼────────┼──┼─────┼─────┼─────┤ │ 79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50,000│ 22,500│ ├──┼────────┼──┼─────┼─────┼─────┤ │ 80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50,000│ 22,500│ ├──┼────────┼──┼─────┼─────┼─────┤ │ 81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450,000│ 22,500│ ├──┼────────┼──┼─────┼─────┼─────┤ │ 82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8│A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83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480,000│ 24,000│ ├──┼────────┼──┼─────┼─────┼─────┤ │ 84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520,000│ 26,000│ ├──┼────────┼──┼─────┼─────┼─────┤ │ 85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580,000│ 29,000│ ├──┼────────┼──┼─────┼─────┼─────┤ │ 86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519,994│ 26,000│ ├──┼────────┼──┼─────┼─────┼─────┤ │ 87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09│BW00000000│ 480,004│ 24,000│ ├──┼────────┼──┼─────┼─────┼─────┤ │ 88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0│BW00000000│ 580,000│ 29,000│ ├──┼────────┼──┼─────┼─────┼─────┤ │ 89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0│BW00000000│ 520,000│ 26,000│ ├──┼────────┼──┼─────┼─────┼─────┤ │ 90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0│BW00000000│ 459,994│ 23,000│ ├──┼────────┼──┼─────┼─────┼─────┤ │ 91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0│BW00000000│ 275,001│ 13,750│ ├──┼────────┼──┼─────┼─────┼─────┤ │ 92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0│BW00000000│ 465,000│ 23,250│ ├──┼────────┼──┼─────┼─────┼─────┤ │ 93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500,000│ 25,000│ ├──┼────────┼──┼─────┼─────┼─────┤ │ 94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464,995│ 23,250│ ├──┼────────┼──┼─────┼─────┼─────┤ │ 95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484,995│ 24,250│ ├──┼────────┼──┼─────┼─────┼─────┤ │ 96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380,002│ 19,000│ ├──┼────────┼──┼─────┼─────┼─────┤ │ 97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1│CW00000000│ 369,997│ 18,500│ ├──┼────────┼──┼─────┼─────┼─────┤ │ 98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300,001│ 15,000│ ├──┼────────┼──┼─────┼─────┼─────┤ │ 99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499,999│ 25,000│ ├──┼────────┼──┼─────┼─────┼─────┤ │ 100│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499,995│ 25,000│ ├──┼────────┼──┼─────┼─────┼─────┤ │ 101│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380,002│ 19,000│ ├──┼────────┼──┼─────┼─────┼─────┤ │ 102│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312│CW00000000│ 419,993│ 21,000│ ├──┼────────┼──┼─────┼─────┼─────┤ │ 103│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104│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410,000│ 20,500│ ├──┼────────┼──┼─────┼─────┼─────┤ │ 105│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350,001│ 17,500│ ├──┼────────┼──┼─────┼─────┼─────┤ │ 106│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450,001│ 22,500│ ├──┼────────┼──┼─────┼─────┼─────┤ │ 107│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400,005│ 20,000│ ├──┼────────┼──┼─────┼─────┼─────┤ │ 108│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109│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279,995│ 14,000│ ├──┼────────┼──┼─────┼─────┼─────┤ │ 110│振順電子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250,003│ 12,500│ ├──┼────────┼──┼─────┼─────┼─────┤ │ 111│鴻冠事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1,153,400│ 57,670│ ├──┼────────┼──┼─────┼─────┼─────┤ │ 112│鴻冠事業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859,700│ 42,985│ ├──┼────────┼──┼─────┼─────┼─────┤ │ 113│北營消防機械有限│9407│GU00000000│ 1,061,000│ 53,050│ │ │公司 │ │ │ │ │ ├──┼────────┼──┼─────┼─────┼─────┤ │ 114│北營消防機械有限│9407│GU00000000│ 350,000│ 17,500│ │ │公司 │ │ │ │ │ ├──┼────────┼──┼─────┼─────┼─────┤ │ 115│北營消防機械有限│9408│GU00000000│ 1,562,000│ 78,100│ │ │公司 │ │ │ │ │ ├──┼────────┼──┼─────┼─────┼─────┤ │ 116│北營消防機械有限│9408│GU00000000│ 350,000│ 17,500│ │ │公司 │ │ │ │ │ ├──┼────────┼──┼─────┼─────┼─────┤ │ 117│和田國際貿易有限│9405│FU00000000│ 615,000│ 30,750│ │ │公司 │ │ │ │ │ ├──┼────────┼──┼─────┼─────┼─────┤ │ 118│和田國際貿易有限│9405│FU00000000│ 656,000│ 32,800│ │ │公司 │ │ │ │ │ ├──┼────────┼──┼─────┼─────┼─────┤ │ 119│和田國際貿易有限│9406│FU00000000│ 574,000│ 28,700│ │ │公司 │ │ │ │ │ ├──┼────────┼──┼─────┼─────┼─────┤ │ 120│和田國際貿易有限│9406│FU00000000│ 578,715│ 28,936│ │ │公司 │ │ │ │ │ ├──┼────────┼──┼─────┼─────┼─────┤ │ 121│津魚企業有限公司│9407│GU00000000│ 969,780│ 48,489│ ├──┼────────┼──┼─────┼─────┼─────┤ │ 122│津魚企業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1,032,050│ 51,603│ ├──┼────────┼──┼─────┼─────┼─────┤ │ 123│敏矩實業有限公司│9405│FU00000000│ 6,090,600│ 304,530│ ├──┼────────┼──┼─────┼─────┼─────┤ │ 124│敏矩實業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9,458,392│ 472,920│ ├──┼────────┼──┼─────┼─────┼─────┤ │ 125│達布斯企業有限公│9311│CW00000000│ 83,600│ 4,180│ │ │司 │ │ │ │ │ ├──┼────────┼──┼─────┼─────┼─────┤ │ 126│達布斯企業有限公│9311│CW00000000│ 79,800│ 3,990│ │ │司 │ │ │ │ │ ├──┼────────┼──┼─────┼─────┼─────┤ │ 127│軒亞設計實業有限│9407│GU00000000│ 214,600│ 10,730│ │ │公司 │ │ │ │ │ ├──┼────────┼──┼─────┼─────┼─────┤ │ 128│彰儀營造工程有限│9407│GU00000000│ 1,658,762│ 82,938│ │ │公司 │ │ │ │ │ ├──┼────────┼──┼─────┼─────┼─────┤ │ 129│得益電訊精密科技│9312│CW00000000│ 3,600,000│ 18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0│宜人生活有限公司│9408│GU00000000│ 1,000,000│ 50,000│ ├──┼────────┼──┼─────┼─────┼─────┤ │ 131│愷倢國際有限公司│9403│EU00000000│ 583,200│ 29,160│ ├──┼────────┼──┼─────┼─────┼─────┤ │ 132│愷倢國際有限公司│9403│EU00000000│ 457,300│ 22,865│ ├──┼────────┼──┼─────┼─────┼─────┤ │ 133│愷倢國際有限公司│9403│EU00000000│ 561,924│ 28,096│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